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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四大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业务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9月中旬,商务部对外公开表示,将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新设7个自贸区。从2012年上海自贸区的启动到2014年第二批粤津闽扩容,再到当前第三批自贸区名单出炉,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受到市场的格外关注。

作为自贸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跨境人民币业务一直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重要引擎。本文从便利经营企业了解和运用政策的角度,对现有的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进行深度梳理,进而从便利企业贸易投资的角度,探讨下一步自贸区跨境人民币政策可创新发展的方向。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跨国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其中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企业群。跨国公司总部可以指定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该业务的主要作用,是实现集团内人民币资金的跨境互通,减少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境外资金的增值;同时嵌套在国内现金管理平台上,实现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并减少银行融资和利息费用的支出,使集团外部融资最小化,降低资金成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最大好处,就是境外成员企业汇入资金池的资金不计入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即不占用境内企业的外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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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最早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并已于2014年推向全国。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较于区外企业仍然具有很多优势,包括更低的门槛、更高的额度等。在自贸试验区内和区外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各有特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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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净流出入额度规模来看,全国版的流入规模最小,仅为所有者权益的一半,但流出规模暂不设限;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版的流出入资金规模为等值所有者权益;上海自贸区政策最为优惠,流出入资金规模均无上限。

从归集资金的来源和准入成员企业的范围来看,目前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中,有两点比上海自贸试验区政策更具优势:一是归集的现金流来源更广,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没有要求归集的现金一定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从而使融资资金进入资金池成为可能;二是企业所处行业更广泛,在对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的要求中,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取消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的限制。

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跨国公司可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和区外同时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但同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资金池;二是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时,只具有资金通道功能,其所有者权益不计入资金池流入额;三是账户内归集的资金不得投资房地产、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跨国公司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跨国公司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下所产生的的人民币进行集中收付款和轧差净额结算的业务,其与跨国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被合并称为跨国公司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其主要操作原理是打破集团成员企业单独跨境收付款的状况,统一由集团内部集中核算境内外交易,并将所有的跨境应收应付款轧差后,通过主办企业统一与集团外部的交易方进行结算。该业务最大的好处,是减少了成员企业经营资金的占用,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大节省了银行的手续费和基本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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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版和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区的政策要求,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只要符合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与跨国公司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准入条件一致),即可开展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上海自贸区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但需指定区内企业作为结算中心,可根据集团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其中,境内外关联企业除包括以资本关系为主要纽带的成员公司,还包括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主办企业应和与之开展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的各方签订集中收付协议,明确各自承担贸易真实性等责任。

企业人民币境外融资业务

人民币境外融资是指从境外融入以人民币计价的资金的行为。境内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的境外融资资金,可以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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