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韩进事件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冲击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在韩国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七的船公司——韩进海运(下称韩进)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后,立即在航运、港口、货代、银行以及司法等方面产生了连锁反应。韩进事件无疑对企业进出口贸易与银行信用证结算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然而,按照国际惯例,一旦信用证项下货物已经装船并取得提单,只要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不能以上述事件的任何影响为借口拒付。这便是UCP为信用证确立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通过信用证,将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将买方合同项下的债务转化为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付款的确定承诺,使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相分离。

独立抽象原则被称为信用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然而,开证行之所以愿意通过信用证的形式将进口商的责任转化为自己的付款保证,往往基于进口货物的抵押;出口方银行之所以愿意在信用证下叙做打包放款或议付押汇,同样也是基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或出口收汇作为担保:货物与金融供应链紧密相连,环环相扣。因此,货物运输环节一旦出现类似韩进事件所致货物不能交付,则抵押给银行的货权单据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风险会立即传导至信用证环节,使开证行与议付行对相符单据的付款成为无源之水。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会因此受到极大的冲击。本文将通过几则新近发生的实务案例,反映货物运输在韩进事件而致的实质风险下,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受到的冲击,进而揭示该原则的脆弱性—信用证很难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本质。

案例一:开证行以保险金额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为不符点拒付

H行客户与日本中间商签订合同,向巴林出口热轧合金钢,金额138万美元。日本中间商作为申请人通过其开证行日本某银行开出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行在日本排名第四,全球排名第十八,一向以严格遵守国际惯例著称,是一家信誉优良、作风严谨的银行。

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于2016年8月27日于天津新港装船并将相符单据提交H行,H行议付后寄单开证行。然而在9月14日,H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称单据存在“SHORT INSURED(保额不足)”不符点。根据UCP600 第28条F ii关于保险金额必须至少为发票CIF金额的110%的规定,本信用证项下按其1386771.41美元的发票CIF金额,其保险金额应为1525448.551美元;但实际提交的保单保险金额为1525448.55美元,未能满足UCP600至少110%的要求。

然而,尽管UCP600关于保单金额有上述规定,尽管本案例中满足至少110%要求的保险金额的确应该是1525448.551而非1525448.55,但按照ISBP745 K13的观点,保单金额并不要求计算至超过小数点后两位小数。ICC在其案例意见R768中也表示:保险行业的惯常做法是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因为没有货币在索赔时能够就第三位进行赔付。据此,在类似本案例这样的情形下,即使不按四舍五入舍去第三位小数,甚至将小数点后全部小数舍去,都不应是不符点。

毫无疑问,作为谙熟UCP600规则及业界公认一向作风良好的发达国家银行,不可能不知道保单舍去第三位小数并非不符点。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其竟置自己的信誉于不顾而提出毫无争议、明显不成立的不符点呢?出口客户提供的信息显示,由于载运该批货物的船舶属于韩进,该船途径韩国釜山港时,由于韩进破产,船舶遭到卸货扣押,无法正常抵达中东卸货港向最终用户交货。在此情况下,开证行迫于申请人的压力,不得不违背国际惯例无理拒付。

案例二:产地证EXPORTER不是受益人导致开证行拒付

某企业与印度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向印度军方提供反渗透膜,金额为47万美元。申请人通过印度某银行开立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之一为商会出具的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受益人于8月10日通过H行寄单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近二十天仍不付款,对H行的催收查询也不作答。直到9月5日,开证行突然发来拒付电,不符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DISCREPANT IN RESPECT OF NAME OF EXPORTER NOT AS BENEFICIARY(产地证上的出口方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

姑且不论开证行的拒付因超过了5个银行工作日而失去拒付权利,就开证行拒付而言,不符点也明显不存在;因为ISBP745 L6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产地证可以显示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一方作为出口方。

尽管H行据理反驳,明确指出不符点并不成立,且拒付已超过5个工作日,然而,由于船舶因韩进破产事件滞留在新加坡公海无法如期抵达目的港加尔各答,开证行不惜违背UCP原则而执意拒付。据出口方讲,本笔信用证的开立系全额授信,开证行完全依靠提单所代表的货物做担保,因此,为避免垫款,对H行的交涉一直保持沉默,受益人至今尚未收到付款。

案例三:单证相符,开证行以莫须有不符点拒付退单

浙江某服装公司与孟加拉进口商为长期合作伙伴,一直在H行进行信用证结算,收汇一向及时。客户于8月12日向H行提交相符单据,金额为23万美元,H行像往常一样议付后寄单。然而在9月7日,H行突然收到开证行退回的单据,退单理由如下:

申请人通知我方运输承运人“韩进”已经破产,货物仍滞留在新加坡港。

众所周知,只有拒付才能退单,而拒付须依据不符点,而不符点须是单据中存在与UCP600所确立的标准不相符的地方。然而,面对韩进事件带来的冲击,开证行竟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于不顾,以“申请人称承运人倒闭,货物滞留港口”为借口拒付并将单据退回。用这种风马牛不相及的荒诞理由,逃避自己单证相符必须付款的责任,在多年的信用证业务中实属罕见。

本笔信用证项下,不仅拒付退单理由不成立,且交单行已就相符单据议付。按照UCP之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原则,开证行拒付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