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韩进海运案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韩国则是中国第三大贸易合作伙伴:两国比邻,国际贸易频繁。特别是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更为两国产业界带来了新的机遇,并促进了区域合作化和产业供应链的进一步融合。然而,就在两国货物贸易迎来新一轮春天时,韩国最大(全球第七)的航运公司韩进海运(下称“韩进”),却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形下, 于今年8月31日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一出,我国进口商如坐针毡。特别是进口信用证下的申请人,在市场恐慌情绪的影响下,纷纷要求开证行对韩进承运货物的信用证进行拒付,使开证行承受了很大压力。由于贸易双方对韩进的充分信任,加之船运公司破产属小概率事件,因此,在此次突发事件中,我国大部分进口商都存在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

目前,事态尚未发展到最坏的地步,各界也都在关注韩进进一步走势。笔者认为:韩进事件给进口信用证下当事人(开证行和申请人)提了很好一个醒。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针对船运公司破产,分析其在进口信用证下对自身的影响,进而找出规避风险的方法,并以为前车之鉴。

对进口信用证下当事人的影响

对申请人的影响。在进口信用证下,由于随着全球贸易的一体化,我国进口商多成为全球贸易链中的一环,如果船公司出现问题,甚至破产,导致提不到货,货物链极易断裂。这除了会打乱供应链节奏外,还会使申请人陷入对下游必须支付而又收不到上游资金的窘境,极可能引发因货物链断裂导致的资金链断裂的危机。此次韩进案,部分进口商认为所持提单已成废纸而引发的市场恐慌,进一步导致扣船、扣货的恶性循环。其警示申请人,应该重视船公司的风险,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对此加以考量,早做打算和安排,以防患于未然。

对开证行的影响。根据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无需“审核提单是否是‘运输行提单’而导致申请人无法提货的问题”(ICC OPINION R736),因为“任何提货问题都是UCP之外的事”(ICC OPINION R736)。虽然惯例如此要求,但在韩进事件后,面对手持提单却无法提货的申请人提出的拒付要求,开证行势必要承受巨大压力:是守住惯例底线,还是屈从申请人的无理拒付?特别是在授信客户或重点客户提出拒付要求时,极可能影响到开证行的正确判断和合规操作,并有可能带来垫款的风险。因此,开证行也应该重视船公司的风险,在开证条款上给予申请人专业指导,以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货物贸易关系的影响。船运公司行为,对货物贸易关系而言,属于第三方服务行为,运输合同签订后,贸易双方均难以左右。船运公司出现问题或破产,即使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发运货物,但进口商却收不到货物,势必恶化贸易关系。因此,贸易双方都要重视船公司风险:一方面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选择好的航运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另一方面,要加强船运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

对银行之间关系的影响。进口信用证下,开证行一般都会授权或要求指定银行提供融资服务;指定银行则在接受指定后,对相符交单进行融资,并因此成为善意付款人。船运公司出现问题或破产,开证行在申请人提不到货而要求拒付的压力下,极易形成无理拒付,恶化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而增加银行间诉讼的几率。因此,银行双方也要重视船公司风险。特别是指定银行,需要充分理解开证行在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