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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破产事件后续风险控制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2016年8月31日,全球第七大航运企业、韩国最大航运公司韩进海运(下称“韩进”)申请破产。在此之前,丹麦老牌航运商COPENSHIP和韩国大波国际航运公司已于2015年先后申请破产,航运业已进入债务重整、破产、合并收购的风雨飘摇时期。航运形势与全球经贸形势密不可分:WTO将2016年全球贸易增长预期由2.8%下调至1.7%,并预测今年将成为2009年以来全球贸易增长最慢的一年;全球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于2016年2月10日下探290点,创下历史新低,与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万点以上已是天壤之别;全球集装箱运量也成为2009年金融危机以来该行业的最差表现,并可能会给已陷入困境的航运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在此形势下,银行和贸易公司如何保护好自身利益、做好风险防范,成为最近的热点话题。

韩进事件的影响

8月31日,韩进海运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全球航运业顷刻陷入一片混乱:韩进将近150只集装箱船及约140亿美元的货物被困在公海上。由于担心韩进无法支付港口服务费用,国际很多港口不接受韩进的船舶靠岸和进港卸货,部分国际港口的韩进船舶被扣留,还出现了为了保护货主利益,而对韩进租船运营船只扣船的情况。CKYHE联盟下的中国远洋海运、台湾长荣海运、日本川崎汽船均迅速宣布,全面暂停与韩进海运的换仓合作。

后续为了促进问题解决,韩国政府要求韩进尽快考虑筹集资金解决港口费用问题,并开始向43个国家法院申请禁止扣押令,阻止船舶被扣押,并和港口方面协商卸货和转运安排。事件发生将近一个月后,韩进在世界各地等待停靠的近三分之一集装箱船已经卸货,有望在年底前完成货物清理。据传,现代商船公司已着手收购其韩进租用船的部分资产。韩进未来有可能避免破产清算,而重组为一个在亚洲营运的小型航运公司。

银行风险防范

对于银行来说,韩进事件对其自身业务影响相对较小,主要风险在于办理的相关融资业务。对于新发生的涉及韩进的业务,不能办理新增融资;对于之前已经办理了融资的韩进业务,如果融资以货物项下抵质押为担保,应密切跟踪运输情况。特别是对于无法卸货、容易变质的货物,应根据融资协议要求客户追加担保,到期不能返还的应及时向客户进行追索。

对于结算业务涉及韩进的单据,银行应加以关注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客户注意相关风险。对进口单据,应建议客户及时联系船公司和港口,咨询和解决提货问题;对出口项下尚未发货或已发货的韩进在途提单,建议客户立即联系船公司,安排转船或协助提货事宜。对于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应按照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进行后续业务处理:如单据存在不符点,可按照国际惯例拒付退单;但如单据相符,则应提示客户按期进行承兑或付款,客户相关的提货问题及可能的损失应和其交易对手或船公司在航运合同和贸易合同项下解决。对于出口信用证下单据,万一被无理拒付或拒不付款,应该对开证行严词反驳,要求其按照国际惯例及时承兑或付款;对于不符点项下拒付单据,则可以商洽客户,看是否可要求开证行退单,以便收回货权或安排后续转卖事宜。

贸易公司后续减损措施

对于采用了韩进进行运输的贸易公司,涉及到的问题首先是运输和提货安排,后续还包括发生损失的法律和保险项下的救济机制。

发运和提货安排

对于通过韩进进行运输的托运方来说,最主要的是采取应急机制控制货物或安排转运。其中:对已经签署运单但没有安排提取集装箱的,应及时转其他船公司重新安排运输;对已经提取了集装箱或已经完成出口报关的,则应安排取消装运并重新安排运输事宜;对已经驶离港口的,则必须关注航运进程,等待是否可以停靠港口、是否允许卸货或是否需要在非目的地安全港口卸货并安排转运的消息,并联系货运代理公司完成后续流程。

对于收货方,如收到提单无法提货,应密切关注货运航程:对于己方安排运输的,应及时联系货代公司或船公司代表,按照船公司安排,联系转运或卸货事宜;对于对手方安排货运行程的,应要求其完成发货义务。对港口要求缴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后才能卸货的,应考虑费用分担,及时缴纳保证金以便提货,尽量减少货物耗损及其他费用损失。

法律救济措施

根据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负有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以及船舶合理速遣(妥善、谨慎地运输、卸载货物)的义务。韩进事件下,可能存在货物延迟交付和交付不能的情况。

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运输时间(即最迟何时到达目的地),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海商法》无相应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船公司在超出常理的情况下久久不能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造成损失的,则可构成交付迟延,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海商法》项下,交付迟延的货主索赔以运费为限,船公司不会承担运费以外诸如货物变质一类的损失;而如果出现货物在运输或转运途中灭失或损坏,导致货物交付不能,在非承运人免责范围内则货主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合同法》项下的交付迟延,索赔不受运费限制,根据运输合同,船公司还需赔偿货主合同项下各类由交付迟延导致的损失;但如果货物已经卸入码头,则因码头留滞导致的货主损失(如易腐货物的损失或码头费用),不属于船公司的赔偿范围。

在韩进事件下,如承运人是韩进,托运人只能向韩进索赔:先根据韩国破产程序的要求,在韩国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对货物的债权登记,很有可能会失去索赔的资格,这点尤需货主注意)及履行确权程序,以便后续就遭受的损失对韩进提起诉讼,参与随后的破产财产债权分配。该法律程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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