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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单据的寄送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处理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的人员,应该了解每一份信用证中所含有的开证行关于单据寄送方式的要求。实务中,看似简单不那么重要的单据寄送,却引发了不少的争议纠纷,ICC也有相关的案例咨询。因此,开证行与寄单行对单据寄送均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选择何种类型的信用证

UCP600第六条A款要求,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银行兑用或任一银行兑用,且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UCP600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立成限制在开证行兑用,则对开证行有利;因为如果单据发生遗失,开证行可以避开UCP600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需承担偿付责任。

信用证中相关单据寄送的表示

信用证中关于单据寄送的表示:

(1)所有单据需要一次寄送(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2)所有单据需要两次分别寄送,快邮(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TWO SEPARATE SETS BY COURIER SERVICE)。

开证行关于偿付交单行的表示:

在收到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我们将按照指示承付交单(UPON OUR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IN ORDER,WE SHALL HONOUR THE PRESENTATION AS INSTRUCTED)。

如何执行信用证对单据邮寄的规定

邮寄方式

在CASE219中被问及信用证要求以快邮寄单,寄单行却使用了航空邮寄是否构成不符点时,国际商会的观点是:这不是不符点。单据的传递指示是开证行向寄单行发出的,是银行间的事情,与受益人无关,因此如果寄单行没有按照信用证中对它的要求去做,也不构成不符点。也就是说,不论是受益人还是银行寄单,即便寄送方式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不应视为不符点,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都必须付款。但前提是,单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到信用证的适用银行。如果由于违反信用证的规定方式致使单据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开证行,或者单据遗失,开证行则不承担必须承付的责任。鉴此,交单人应严格按照开证行的要求寄送单据,以避免此类风险。

邮寄次数

有两次寄单要求的信用证一般要求的全套正本提单。之所以要求两次寄单主要目的还是防止单据遗失:如果发生了单据的遗失,还可以凭另外一套单据提货,避免单据遗失后带来的无法提货的风险和麻烦。

当开证行要求单据分两批邮寄时,第一批邮寄应该包括所有要求单据的至少一份正本,以保证开证行在收到第一批单据时就可以审核单据是否相符;第二批单据应该包括已提交的所有单据的一份副本,如可能的话可包括一份正本提单和更多其他正本单据。

例如,信用证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为:发票(INVOICE)1正2副、提单( B/L)3正3副、保单(I/P)2正、产地证(C/O)1正、传真(FAX)1副,则第一批单据应包含发票1正1副、提单2正3副、保单1正、产地证1正和传真1副,第二批单据应包含发票1副、提单1正、保单1正。

ICC关于单据邮寄的咨询案例

R415的精神

R415虽然是在UCP500项下的咨询案例,但ICC在TA.785rev中提及R415时表示,其在UCP600下依然有效。

案例背景:议付行议付了某一信用证下的装运单据,该信用证规定议付行应该分两批连续交单。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指示分别在不同的日期发送两批单据。开证行于某日收到一批单据,在另一日期收到另一批单据。开证行在收到第一批单据之日的次日起第八个营业日发送不符点通知。议付行认为开证行应该早一天发送不符点通知才有效,但开证行认为,第七个工作日的起算应该自收到第二套单据之日起。

ICC的分析以及结论:当开证行要求单据分两批邮寄时,第一批邮寄应该包括所有要求单据的至少一份正本。第二批邮寄应该包括已提交的所有单据的一份副本,如可能的话,包括一份正本提单或更多其他正本单据(有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只能制做唯一一份单据,因而此单据已包括在第一批邮寄的单据里)。由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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