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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服务贸易政策答疑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Q: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确定?

A: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自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至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之日之间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以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的日期为准。

Q: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款项是否允许提前购汇?若允许,购汇资金未全部支付,企业是否可以挪做他用?

A:允许提前购汇。因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遵循无罪假定原则,而其第三条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并没有否定提前购汇,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第一条也已经明确,“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前购汇手续时,应审核交易单证,并在审核后的交易单证上签注。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应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全部对外支付的服务贸易款项,境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应单证后进行对外支付。

Q: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

A:依据《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其相关规定,判别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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