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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跨境担保相关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Q:何为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有哪些类型?哪些担保不纳入跨境担保业务管理范围?

A: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承诺。

跨境担保按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不同可划分为8类,按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不同以及担保物权所在地不同可分为14类。其中,担保人在我国境内,被担保人以及受益人在我国境外的担保为内保外贷;担保人在我国境外,被担保人及受益人在我国境内的担保为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这两类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故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跨境担保业务管理范围:(1)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法律约束力;(2)履行承诺时不会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或资产所有权的跨境转移;(3)履行付款义务时不会同时产生对被承诺人的债权;(4)已有相关部门、相关法规进行有效管理,外汇局明确不纳入跨境担保管理的业务,如境内银行开立信用证业务等。

不纳入跨境担保管理的业务,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名义办理跨境收支等。

Q: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将内保外贷纳入外债风险加权融资余额计算,是否意味着内保外贷不再需要办理跨境担保登记?

A:《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以及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的衍生品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是将境内机构的本外币外债、短债和中长期外债以及或有外债,一并纳入外债管理,并不意味着境内机构内保外贷无需遵守合规性规定,因此金融机构仍需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汇发〔2014〕29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等业务数据。这些数据也是测算内保外贷纳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数据来源之一。

Q:某境内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并与联合中标的境外机构在当地成立了非法人性质的联营体。根据境外业主的要求,境外银行为联营体出具了担保,境外担保行要求境内公司提供反担保,后者是否构成内保外贷?

A:境内企业的境外联营体为非法人机构,其中存在联合中标的境外机构一方。在跨境担保业务中,境内企业担保的联营体中的外方承担债务部分,为“内外外”结构,属于内保外贷;境内企业承担的联营体中的自身债务部分为“内内外”结构,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Q: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审核境外债务人(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仅审核被担保人在境外合法注册的证明?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境外债务人(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A:无论是在外汇局办理的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保外贷登记,还是银行自身审核办理的内保外贷,均需按照“穿透式”管理的原则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进行审核,即不仅要审核被担保人是否为当地注册的机构,还需审核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实际控制人为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则该实际控制人须为已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机构或个人,才符合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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