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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中的二次结算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业务背景

某客户申请开立一笔国内信用证,用于购买热轧卷板,数量按月结算,每月合计5000吨,交付量允许有10%的量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卖方开具金额为1000万元、有效期为3个月的即期信用证。合同的价格约定如下:付款暂定价格为2000元/吨;最终结算价格为双方约定的每批货物的实际结算价,按照货物至买方仓库起第16至第30个自然日XX网站华南地区相应钢厂主流报价的平均价格,扣减相应让利幅度及海运费,再加价20元/吨执行。客户申请按照合同要求通过国内信用证完成对暂定价格和最终价格的二次结算。

概念分析与对比

国内贸易中的二次结算

与国际贸易类似,二次结算或最终结算在国内贸易中并不少见,主要用于价格构成和计算相对透明、变动较大的商品贸易结算中。类如本案中的热轧卷板等钢产品、大宗商品如铜铝等,使用二次结算的情形非常普遍。二次结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价格市场波动的影响,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国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中,比较常见的是只进行双方约定的暂定价格结算,即初次结算,而最终价格结算也采用信用证方式的不算太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信用证结算程序相对繁琐,且二次结算金额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在贸易合同中的大部分货款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二次结算被恶意不执行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通过信用证进行二次结算的方式一般不会被贸易双方采用。

有关二次结算的对比和制度规定

贸易的二次结算完全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多退少补的商业原则进行,具有真实的业务需求和业务的可操作性。对于受益人而言,二次结算等于分次收到款项,类似于国际信用证中的部分支款(PARTIAL DRAWING)的概念。除了二次结算,实务中部分支款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尾款结算条款、货物允许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导致的部分支款等。上述概念之间存在差别且在适用规定上有所不同,可做以下进一步分析。

一是与尾款结算的比较。一些大型设备的信用证往往包括了尾款结算条款,如95%的款项凭货物发运的提单、发票等进行首次结算,5%的尾款则凭设备安装/检验证书或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时签署的设备同意接受证明等单据付款;尾款单据的交单期限约定为信用证有效期之内,且一般与设备的保修期互相匹配。尾款结算与二次结算的效果及本质类似,但尾款结算金额在信用证开立时已相对确定,而上述案例中因价格调整导致的二次结算,存在价格上的不确定,这也将直接影响开立信用证的条款设置等问题。

二是与分批/分期支款的比较。分批支款在UCP600中有所提及,即第31条A款关于“允许部分支款和部分发运”的规定。新旧版国内证结算办法无对应部分或者分批支取款项的概念,这或许是国内证办法制定者基于“分批装运导致分批支款”的常识性理解。一般来说,分批装运会导致受益人分批支款的请求,除非受益人将分批单据一并寄送至开证行做一次性付款请求,这也是实务中的常见现象。分批装运导致的分批支款与二次结算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分批支款在信用证结算中是最终结算,不是二次结算,受益人收到的分批付款都是最终款项;而二次结算信用证下允许分批装运时,每一批货物都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最终结算。

分期装运和分期支款的定义和操作在UCP600和ISBP中均有体现;而在97版国内证管理办法里并未提及,新版国内证办法里只对分期装运有表述并做了与ISBP类似的“一期不符、后期失效”的要求,而对分期支款的规定则仍是空白。分期装运作为更加严格意义上的分批装运,其产生的分期支款的效果和性质与分批装运是一致的。二次结算信用证下,分期装运内的每一批货物都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最终结算;如果每期内又允许分批装运或者支款的话,则二次结算情况将变得异常复杂。

三是二次结算的国际与国内对比。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证项下的二次结算,一般都应通过发票调整来进行。其区别在于:国际结算中发票开立具有相对便利性;国内信用证结算则要求提交税务发票,其开立和使用过程相对复杂并受法规约束,特别是税务发票的重新开立需要对原票进行红字注销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原票是否已被抵扣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尽管二次结算在国际和国内信用证适用法规或惯例中均未提及,但从国内信用证已有实务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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