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关于非单据化条款的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案例过程

某出口公司A与国外某进口商成交一笔交易,国外开来L/C。其中关于装运的条款规定:“从中国港口至XX,装运船只不超过15年船龄,装运期限不迟于X年5月31日。”

A公司根据合同和L/C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为落实L/C装运特别条款,应提供由轮船公司出具的、不超过15年船龄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此证明,理由是A公司在托运单上并未要求此条款,而且该轮船系第一航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航船的状况目前无法了解。

A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议付行,议付行认为,如不提交船龄证明,明显与L/C不符。最后经协商由A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议付行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并在寄单面函上表提此不符点,同时注明凭担保议付。5月23日,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电报称:“单据已收到,寄单面函所提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时代保管,请告知单据如何处理。”

A公司于是请教有关专家。专家认为,议付行在寄单面函上表提不符点并注明“凭担保议付”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L/C规定货物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装运,但并未要求提交满足该条款的单据,受益人对这种非单据化条款可不予理睬。只要规定的单据中含有的数据内容不与非单据化条款相矛盾,单据即为相符单据。上述受益人与议付行自己主动“制造”单证不符,并向开证行表提不符点寄单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思考

“何谓非单据化条款”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因为只有确定某一条件是非单据化条款,才能涉及到下一步对非单据化条款规定的适用。然而,判断某一条件是否为非单据化条款并非易事。不过,尽管不同的规则和法律下对非单据化条款的界定有不尽相同的标准,但也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在独立性付款责任下,某一条款,不论其是影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