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规范贸易融资业务的建议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具体而言,就是银行向进出口贸易商提供的、以外汇形式发放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资金支持或信用便利。根据相关银行年报数据,近五年来,国内各家银行的贸易融资均呈稳步增长态势。

贸易融资业务现存的风险

政策风险。一是法规定义不清晰。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未明确定义“贸易融资”和“外汇贷款”,也未明确将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外汇贷款管理的标准和口径。二是管理法规不完善。目前关于贸易融资管理的规定分散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规定少,缺乏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法规体系。三是监管手段不到位。现行银行创新的融资产品大多具有套利和规避监管的性质;而在现行法规框架下,银行对开发的贸易融资产品无需向外汇局备案,导致外汇局不能全面、清晰地掌握银行贸易融资产品的种类、规模和发展现状。监管手段缺乏和不到位,极易导致风险。四是检查定性无依据。由于对贸易融资、外汇贷款等没有权威定义,导致外汇局检查取证难、处罚难。

操作风险。一是银行普遍只注重对材料完整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查,而疏于对伪造、变造、涂改、套用单据等现象的辨识,加大了风险程度。二是外汇局非现场监管滞后,难以发现风险隐患。目前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主要看总量和分项监测指标是否正常,对于业务量大的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核查其数据及报关单、合同等证明材料,风险隐患难以及时发现。三是贸易融资方式种类繁多,涉及知识面广,且技术性强、要求高、操作较为复杂。而中西部中小城市由于办理的相关业务相对较少,加上人员素质不高,容易出现差错,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道德风险。这主要指银行业务人员和企业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风险。为了完成任务或者是办理关系人的业务,银行经办人员有可能人为放松审查标准,或与企业相互勾结,放任企业骗贷,甚至直接参与企业骗贷。从国内实践看,此类案例大多是通过企业变造、重复使用报关单等商业单据方式,进行虚假贸易融资业务操作。如果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再放松对融资资金的跟踪调查,最终将无法控制贸易融资风险的发生。

内控风险。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各家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对岗位的风险控制也有偏差,或多或少存在“展业三原则”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难以有效防控风险。二是贸易融资调查不尽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务人员不仔细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存货、历史交易、收付汇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合同、运输单据、第三方物权证明等单证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审核也存在草率行事现象,导致不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履约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三是贷后管理不落实。主要是对贸易融资业务发生后资金去向的监管责任不落实,难以形成贸易融资申报、调查、审核、跟踪、反馈的有效衔接。

技术风险。一是审核标准不一。各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核标准有松有紧,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企业现场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使用报关单信息是否一致,有的仅仅收集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走流程,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二是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无法共享。目前,银行无法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到企业在其他行的融资信息,以及具体单证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信息,无法核实企业提供单据的真实性,为企业伪造、篡改出口报关单骗取贸易融资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缺乏系统的贸易融资数据统计。目前,人民银行对贸易融资实行余额统计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