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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义务性报告管理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1期

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是货物贸易外汇的主要管理内容和重要管理手段。由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监管人员管理水平的差异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执行的严格程度和实际效果在客观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外汇局应重视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和疏漏,并积极寻求相应的完善措施。

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企业义务性报告缺乏主动性和及时性。由于对义务性报告的意义认识不够,或因人员更换、交接不到位等,不少企业义务性报告是在外汇局非现场监测人员质疑、提示和督促下才完成的;还有不少企业因各种主观原因未能在货物进出口和收付汇信息发生之日起30天内在监测系统企业端及时报告,只能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人为加大了企业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

企业义务性报告的管理存在漏洞。大中型企业由于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量大,总量核查指标比较正常,需要做义务性报告的信息往往被掩盖,外汇监测人员如果不做深入细致的专项核查很难发现问题。反之小微企业信息漏报较容易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不同企业管理的松紧程度不一致。

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执行与企业便利化间的矛盾。有不少老牌企业常年进出口总量稳定,总量核查指标正常,结算方式也比较固定,收付款账期一般在90天左右。如果严格按照进出口报关单日期核对,一批进出口货物对应的付汇或收汇可能部分在90天以内,部分在90天以外。从制度执行上考虑,超过90天就需要报告;但从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设立的初衷看(提高一致性匹配度),这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国际收支申报信息采集不全影响企业义务性报告的核查效率。实务中,如果企业能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将收汇性质和付汇性质注明“预收”和“预付”,则可为非现场监测人员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做了预收、预付义务性报告提供线索;反之,则会加大非现场监测的难度。此外,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对收汇性质和付汇性质未设“延收”和“延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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