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重视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在办理信用证开立业务时,除了审查客户资质、落实客户的信用担保,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而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客户主营行业惯例的生产经营周期、商品价格以及资金回款情况等要素。本文拟从代理同业开立一份国内信用证业务中所碰到的问题,来明示审核贸易背景的重要性。

案例背景

本案例发生于2016年10月初。C银行收到H银行代理开立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信用证类型为可议付的远期信用证,金额为4091.5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正本货物收据签发日后179天;通知行为X银行,申请人为L投资公司,受益人为R贸易公司;交易商品为精对苯二甲酸,属于化工类大宗商品。

根据C银行的有关规定,代理同业开立信用证业务是指该行接受国内同业的委托,作为开证行为其公司客户开立国际/国内信用证的业务。该业务项下,国内同业是代理开证业务的申请人,承担对C银行的第一性支付义务;C银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国际/国内信用证单证相符条件下第一性承付责任;国内同业的公司客户为信用证的名义申请人。根据C银行的规定,在处理这类业务之前,其不仅要对提出申请的同业进行相关业务资质的审查并与该同业签署合作协议,而且还要对同业提交的客户开证资料按照其现行的一般开证业务项下产品及合规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由于此笔业务开立的是可议付的远期信用证,为了考察延期付款期限与基础交易的匹配性,C银行要求H银行额外提供申请人(L公司)的下游销售合同。经C银行比对L公司的上下游基础合同后发现,L公司的下游销售金额小于其信用证中的上游采购金额,明显不符合贸易逻辑。

案例分析

C银行在办理开证业务时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下游销售合同,其目的是希望从申请人下游销售的回款及期限来确定其在信用证业务项下期限及金额的合理性。这是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一个重要措施。所以,如果开证行在开立此笔信用证业务时,未发现申请人下游销售合同的金额小于上游采购合同的金额这一情况,或发现后仍予以放行,将面临以下两大垫款风险:

风险一:申请人到期付款的资金或缺。客户L公司申请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其目的应该是希望将其在下游销售端回笼的资金支付上游端客户。而此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的下游销售合同金额却小于其上游采购的金额,在一般的贸易关系中显得不合常理。所以,若开证行无视这种现象照常开立此证,将很有可能出现L公司到期无法足额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风险。

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承担的是该笔业务项下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的交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准时、足额付款。根据C银行与H银行签订的《代理同业开证协议》的规定,作为被代理方的H银行有义务在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足额资金划付至开证行账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或起诉,C银行可据此获得全额偿付。然而,在实务操作层面,如果L公司在付款到期日资金短缺,不排除发生H银行扯皮、拖欠的可能;而作为此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的C银行,则无论是从遵循《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角度还是从维护自身声誉的角度出发,都会面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潜在风险。

风险二:可能遭遇议付行以“欺诈例外”进行的抗辩。此案中,国内信用证的类型为可议付的远期信用证。若该笔国内信用证正常开出,且指定的议付行又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规定确认交单相符并在收到C银行付款前为受益人办理了议付,那么即使日后发现该证背后存在虚假贸易并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开证行C银行仍有可能无法以“欺诈例外”来摆脱其偿付议付行的责任。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十条有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由此可知,议付行可依据“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以“欺诈例外的例外”为由向开证行合法索偿。

尽管上述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院在2005年针对国内银行遭遇国际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情况拟订并通过的司法规定,但在之后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纠纷判例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