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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部门监管合作——外汇局与税务总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1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此举旨在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激励和共同惩戒措施,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副局长汪康、总经济师任荣发,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副局长杨国中等出席签约仪式。

对于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外汇局局长潘功胜表示,“这次信息交换更加细化,促进了双方监管工作,未来可以尝试更多的合作方式。”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这是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在过去多年合作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层次合作,大数据时代加强信息共享。”

外汇局与税务总局约定,双方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实施联合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拓展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备忘录》明确,外汇局与税务总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外汇监管和税收征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早在1991年,外汇局与税务总局就启动了合作机制,当时双方确立了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的联动机制。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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