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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与偿付之争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国内某银行(开证行,本文简称IB)与新加坡某公司(受益人,本文简称BC)就信用证业务产生争议,特别针对IB收到单据后,对BC的交单行(本文简称PB)发送MT752电文的认定,其性质到底是承付电还是偿付授权电,各执己见。最终,BC把IB告上香港高院。该案自2009年一审起,直到2014年终审,经历了5年多时间。虽然尘埃落定,但终审观点尚有商榷之处。不过,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开证行应该汲取的教训:规定好信用证偿付条款,明确开证行承付或偿付责任,进行合规操作,是有效规避开证行风险的重要途径。

案情概要

签订合同

国内进口商(信用证下申请人,本文简称AC)于2008年7月18日与BC签订进口45000湿吨铁矿粉(iron ore fines),不允许分批,单价每干吨183美元,合同金额8235000美元,数量金额有10%增减幅度,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

开证

2008年7月18日,AC向IB提交开证申请,因AC是IB的授信重点大客户,IB于2008年7月22日全额占用AC授信额度后开立信用证,并通过PB将信用证通知给BC。信用证涉案相关内容如下:

(1) 信用证在任何银行议付兑用(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2) 汇票付款人RB(drawee: RB)(作者注:RB是信用证规定的偿付银行)

(3) 分批装运不允许(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4)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铁矿粉(iron ore fines)

数量:45000吨(quantity: 45000 MTS)

以干吨为基础规格(specification on dry basis)

单价:每干吨183美元(price: usd183 per DMT)

(作者注:开证数量要求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合同要求45000湿吨铁矿粉,而信用证规定45000干吨铁矿粉)

(5)附加条款(additional conditions)

a.电索允许(T/T reimbursement to be allowed)

b.信用证金额、数量增减10%允许(L/C amount and quantity 10 PCT more or less allowed)

c.一旦收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将发偿付授权给RB,并授权议付银行向RB索偿。

(6) 给付款/承兑/议付行的指示:一旦收到相符交单和一旦所有指示被正确执行,我们将依照你们的指示支付款项。

交单

2008年7月30日,BC向PB交单,单据显示发运44500湿吨,发票金额7185105.43美元。(作者注:发运44500湿吨,相当于40017.50干吨,比信用证规定的少12.75%,明显短装)

2008年8月4日,PB向IB寄单并同时向IB电告寄单情况,IB于2008年8月6日收到全套单据。

三份电文

(1) 2008年8月11日(收到单据的第3个工作日),IB 向PB发送MT752电文,电文23栏位显示为REIMBUSE(偿付),内容为:请依照信用证条款即期赔偿。电索允许。请通知付款行……

(2) 2008年8月12日(收到单据的第4个工作日),IB 向PB发送MT799,要求撤销11日的MT752,内容为: 请不要理会我行2008年8月11日发的MT752并视为无效,请不要向RB索偿。

(3) 同日,IB 向PB发送拒付电MT742,不符点为短支短装,持单听后交单人处理。

减额付款

BC收到IB拒付通知后,先是委托PB对不符点进行反驳,但IB坚持不符点有效。后BC又联系AC商议解决付款,在此期间铁矿粉市场行情大跌,最终双方同意减额付款。2008年9月22日,PB对IB发报授权减额付款,内容为:

我们收到受益人如下指示:金额由美元7185105.43减为5 122240.00,请收妥美元5122240.00后放单给AC。

IB征得AC同意后,支付USD5122240.00给PB,同时将单据交AC后关卷。

起诉

BC在收到USD5122240.00的8个月之后,在香港高院起诉IB,要求IB全额付款,即要求IB支付差额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BC起诉IB的理由:IB于2008年8月11日发送的MT752是承付电,因为信用证附加条款规定,“一旦收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将发偿付授权给RB,并授权议付银行向RB索偿”。依照该条款,IB是在确定了相符交单后,才发送MT752,授权PB向RB索偿。因此IB于2008年8月12日发送的MT799(要求撤销11日的MT752)无效,开证行不可反言。IB于2008年8月12日发送的拒付电MT742,更是违背UCP600第16条。IB必须全额付款并支付差额部分的利息。

IB主张:IB于2008年8月11日发送的MT752是授权偿付电,电文23栏位显示为REIMBUSE(偿付),而不是HONOUR(承付)。实际上IB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发送MT752。2008年8月12日,IB审核单据发现单据不符,完全有权发送MT799撤销11日的MT752,且在UCP600规定时限内发送了MT742,完全满足UCP600对拒付的要求。IB的减额支付,是基于2008年9月22日PB对IB的减额授权,BC不可反言。

终审观点

(1)对2008年8月11日(收到单据的第3个工作日)IB 向PB发送的MT752电文的判定:终审法官认为,2008年8月11日发送的MT752不视为承付电,可以对不符点单据再次进行拒付,即不认可BC的观点。

(2)对2008年8月12日(收到单据的第4个工作日)IB 向PB发送的MT799电文的判定:终审法官认为,第2份电文(MT799电文)要求PB不理会第1份电文内容,视其为无效并不得向RB进行索偿。第2份电文构成IB要撤销偿付授权,因为单据存在不符,IB拒绝承付(refusing to honour)。因此,第2份电文已构成拒绝承付的通知,但因不满足UCP600第16(c)款规定,所以存在缺陷。

(3)对2008年8月12日(收到单据的第4个工作日)IB 向PB发送的MT742电文的判定:终审法官认为,由于第2份电文是有缺陷的拒付通知,第3份电文列举了不符点并注明持单听候交单人进一步处置,但因违背了UCP600第16(c)款关于单一拒付通知之规定,同样构成缺陷。

案例分析

本文将根据信用证规定和相关惯例规则,并结合部分ICC OPINION意见,就争议最大的三份电文进行分析。

本案偿付适用UCP而非URR725

信用证在附加条款规定,“一旦收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将发偿付授权给RB并授权议付银行向RB索偿”,整个信用证未提及受URR725规则约束。根据UCP600第13(a)款关于“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索偿行)向另一方(偿付行)获取偿付时,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则(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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