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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不符,申请人就可以不用付款?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根据UCP600,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均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单据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开证行付款责任是否确立的根本标准。若单据相符,开证行必须对单据进行付款或承兑。若单据不符,开证行则可以拒绝付款或承兑。那么在单据不符,开证行已做出拒付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否还承担付款责任呢?受益人是否就一定收不到款项呢?本文将根据相关法院判例,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厘清在中国法下信用证中开证行和申请人各自的付款责任。

法院判例

在“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SHREERADHAVALLABH EXIM PRIVATE LIMITED的国际货物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国投与SRV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SRV公司作为卖方虽然迟延发货,但其发货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仅仅四天,而且本案货物不属于保质期较短容易变质的货物,因此,SRV公司迟延发货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信用证是双方选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在信用证与单据不符的情况下,仅构成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中国国投公司未依约提货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货,中国国投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环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环汇与厦农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现开证行厦门中信银行已明确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厦门中信银行经独立审单后向原告发出拒付通知,该拒付通知仅仅是开证行审单的结果,与基础合同中原告是否违约无直接关联,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在基础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厦门中信银行的拒付不能作为买方拒付货款的理由。因双方未重新协商确定新的付款方式,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在银行明确拒付信用证款项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合同货款……”

在“大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以下简称“大洋与舟渔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因单据存在瑕疵导致信用证被拒付时,合同双方应重新协商约定另外的付款方式。在新的付款方式确立前,双方的合同义务并未终止,出卖人仍应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基本立场  

上述判例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基本立场是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可以看做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它的效力取决于相关国际惯例。而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效力则受到国内法的约束。也就是说信用证和买卖合同二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时,开证行拒付之后便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合同关系相应解除。但开证行的审单结果只是其基于单据表面做出的一种判定,与基础合同中受益人是否根本违约并无直接关系,其拒付也不能视为受益人对基础合同的根本违约。换言之,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拒付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各自的合同义务继续存在,依然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国内法的制约。因此单据不符只能解除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但不能同时解除申请人的付款责任。申请人不能仅仅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就可以完全拒绝接受货物,只要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上不存在根本违约,申请人依然需承担付款责任。

在“国投与SRV合同纠纷案”中,货物本身不属于保质期较短容易变质的类型,SRV公司发货时间也仅仅比基础合同规定延迟了四天,并不能将其视为SRV公司对基础合同的根本违约;而且,中国国投公司未依约提货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在此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解除申请人付款责任。在“环汇与厦农合同纠纷案”中,环汇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开证行交付跟单信用证载明的所需单证,表明其已依约履行合同项下卖方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环汇有限公司的相关诉求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大洋与舟渔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大洋实业有限公司既未向被告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提供信用证项下的物权单据,也未按照合同要求运输货物;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实际也未收到大洋公司的货物。由于大洋公司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大洋公司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本违约”制度及其认定

“根本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随后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国际统一私法所借鉴,并成为现代合同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将合同条款按照重要性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两种。其中“条件”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条款,而“担保”则是合同中次要的、非根本性条款。英国法院通过判断合同条款是属于“条件”条款还是“担保”条款来确定是否根本违约。如果违反“条件”,则损失方既可以向违约方索取赔偿,也有权解除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如果违反“担保”条款,则损失方仅可以向违约方索取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并需要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美国并没有“根本违约”概念,而是根据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重大违约的判断标准,则取决于是否适用《美国合同法重述》中所列举的以下五种情形:(1)受损害方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他从合同中合理预期的应得的利益;(2)受损害一方的损失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适当弥补的;(3)如果受损害一方终止履行,有过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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