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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3期

Q:某企业从境外母公司借入一笔跨境人民币贷款,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提交材料将该笔外债转增为资本金。这笔外债转增资的金额是否需要计入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中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不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下称132号文),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相应金额不纳入跨境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Q:某银行在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时产生了或有负债,这笔负债是否计入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中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是。根据132号文,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Q:张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财务经理,他根据注册地跨境融资创新试点政策计算出可借外债额度是1亿元人民币,计划按照外债额度上限借入跨境人民币外债,并与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外债合同,但尚未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此时恰好赶上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颁布实施,根据风险加权计算,该公司可借余额小于1亿元人民币。在此情况下,该司是否可以按原计划借入1亿元人民币?

A:是。根据132号文,该政策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但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有1年的过渡期,可在1年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该政策模式管理。因此在2017年5月3日前该司仍可以按照当地融资创新试点政策借入外债。

Q:赵女士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总部财务总监。她供职的企业在北京和上海都有较大的资金结算量。在设立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时,能不能在京沪两地设立两个资金池?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的相关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如果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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