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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币案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3期

本系列案件为中央批示的“11·30”专案。该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收购废旧金属的机会,将回收来的残损外国硬币经加工后出口兑换,具有违法手段新、犯案过程隐蔽、涉案金额大、地域广和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新特点。该系列案件是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与当地公安局在汇警合作机制下长期合作的成功范例,显示了建立汇警合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对外汇检查领域开展跨部门合作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案件线索

近年来,台州地区的企业通过从国外废旧金属堆中回收外国硬币,经加工再出口兑换的业务规模日益壮大。该现象引起当事国的关注,并通过外交渠道求助我国政府,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设立了“11·30”专案。2011年12月初,台州市公安部门得到上级命令后,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侦查,并通过汇警合作机制提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下称台州市中心支局)予以协查。台州市中心支局迅即组织力量支持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并在随后两年多的司法诉讼阶段,充分发挥外汇局专业优势,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定性和确认违规金额,形成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合力。

案情简介

该系列案由4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构成,违法分子犯罪方式和性质基本相似,均是违法分子通过从全国各地废旧金属公司收购残损外国硬币,经再加工后或出售国内第三方、或以金属形态出口至硬币所属国,按当地价格进行兑换。兑换后所得外汇收入或通过个人贸易渠道汇回国内,或以其在境外替其他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再在境内收回代付款项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国内。

案件一:2004年至2011年12月间,李某、林某在浙江慈溪、广东佛山等地从收购的进口废旧金属里挑出残损外国硬币(欧元、德国马克、英镑、美元等),雇佣工人在台州市路桥区林某家中进行清洗、挑选、拼凑、敲打。其中,部分硬币通过拼凑重新将内芯和外环组合,使外国废硬币成为可流通、可兑换的硬币。之后,二人将加工后的大部分硬币报关出口到德国、比利时等国的银行及国家造币厂兑换,少部分在国内卖给喻某、况某、况某某等人,数额巨大。出口境外部分硬币的非法所得(分别为921万美元、975万欧元、520万英镑、1553万瑞士法郎和184万日元)通过代境内进口企业支付货款,再在境内收取折价人民币的形式,将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内。

案件二:2008年至2011年12月间,罗某、罗某某在浙江慈溪、广东佛山等地从收购的进口废旧金属(主要是切割料)里挑出外国货币(欧元、德国马克、英镑、美元等),经加工处理后,伙同许某出口到英国、美国的银行及国家造币厂兑换(2011年4月至9月间,许某将兑换的钱折价成人民币后通过自己和其弟许某某的农行账户汇入罗某的农行账户,合计人民币1617.72万元),少部分在国内卖给喻某、况某等人(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间,累计出售金额人民币300.22万元)。另在罗某某家中查获意大利硬币343.5万里拉、瑞典硬币15.67万克郎、港币13.1万元以及大量未加工好的各国外币硬币。

案件三:2004年起,梁某在上海设立币社从事古钱币销售,并从进口金属垃圾中收购各式残损外国硬币加价出售。2009年,王某受梁某指使,在路桥等地收购各式破旧外国硬币,经加工处理后,发送给梁某或按照梁某安排发送给其他客户,由梁某按照当时汇率打折出售。王某每年从梁某处领取约5万元的工资。仅2011年3月至12月期间,王某受梁某指使对外发出日元、欧元等各式外国硬币面额共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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