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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经典案例新解

来源:《中国外汇》2016年第23期

案情概述

开证行Awal Bank BSC Bahrain (以下简称“Awal”)于2008年6月开立了一份用于大豆和玉米贸易的信用证,金额约为4000万美元,付款期限为360天。基础交易和信用证相关信息如下:

申请人:AL Gosaibi Trading and Services CO.(以下简称“ATS”)

受益人:Bunge S.A.(一家位于瑞士的大宗商品交易商,以下简称“Bunge”)

装货港:任何巴西港口

卸货港:任何中国台湾和/或西班牙港口

其他参与行:

议付行:Fortis Bank (Netherland) N.V. ( 以下简称“Fortis”)

保兑行:Abu Dhabi Islamic Bank(U.A.E.) ( 以下简称“ADIB”)

Awal在开立信用证以后要求ADIB就该笔信用证进行保兑,在开证行支付了约50万美元保兑费用以后,ADIB成了严格意义上受规则保护的保兑行。随后,Fortis在收到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后做了相应的议付,遂告知ADIB单据已议付事实,并表示其将直接将单据寄送开证行,要求ADIB到期付款。2008年6月24日,ADIB发报给Fortis,确认信用证项下的保兑责任,保证会在到期日2009年6月15日偿付Fortis。2008年7月2日,Awal向ADIB确认,已经收到Fortis寄送的单据并确认了到期日,同时已经指示其代理行汇丰纽约(HSBC,New York)处理ADIB到期日的偿付请求。

2009年6月4日,Fortis向ADIB要求偿付但遭到拒绝。2009年6月14日,即信用证到期日前一天,ADIB在开证行所在地的巴林高级民事法院取得对Fortis保兑项下的止付令。ADIB的拒付理由是,其被告知开证行控股公司的代理The Saad Group因卷入欺诈而导致财务困难并被冻结了账号,且从其掌握的报告来看,信用证的申请人ATS被指参与了不正当的贸易融资业务。ADIB还宣称,信用证项下对应基础交易从未发生,信用证仅仅是Fortis给予申请人ATS的一个融资安排,并要求Fortis提交寄送给Awal的相符单据副本。

Fortis反驳ADIB称,其保兑协议中并没有要求将副本单据的提交作为承担付款义务的条件之一。随后,基于ADIB通过摩根大通纽约的账户收取了信用证项下的保兑费用50万美元,以及ADIB已要求Awal通过其在纽约的汇丰银行进行偿付的事实,Fortis向签发止付令的巴林高级民事法院发起对ADIB司法管辖权的申请。2009年12月14日,巴林高级民事法院拒绝了ADIB对Fortis 和Awal及ATS的起诉,并在同一天撤销了ADIB对Fortis的止付令。

Fortis随后在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DIB根据保兑协议的安排承担偿付责任。

2010年8月25日,纽约高院做出判决,支持Fortis的相关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有关欺诈与否的争辩

关于信用证对应的贸易背景。按照Awal开立的信用证,申请人ATS并不是所交易商品的最终使用方。根据公开判决的相关内容,交易商品中30000吨巴西玉米的最终用户为西班牙的Dasca公司,巴西大豆的最终使用方为中国台湾的公司,这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信息可以得到证实。ADIB委托ICC国际海洋署官员出具的专家声明和调查中证实,30000吨玉米贸易之间的款项于货物到达西班牙两周以及信用证首次保兑之前已在受益人Bunge S.A.和最终用户 Dasca公司进行结算,即受益人已经收到相应对价;根据ADIB委托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声明,Bunge 和台湾最终用户间清算的巴西大豆部分的款项并不是来源于Awal开立信用证的贴现款项,而是通过一份由新西兰银行(New Zealand Banking Corp.)开立的信用证由Fortis Singapore贴现的款项进行结算的。

保兑行ADIB对于交易存在欺诈的论证。ADIB宣称,Awal所开立的信用证是所谓的“合成性”或者“结构性”信用证(Synthetic or Structured Letter of Credit),其与传统的贸易和商业交易信用证没有任何联系,该信用证与其开立所依托的潜在商业交易与商品销售之间关联的缺失,可以证实Awal、Bunge和Fortis对ADIB实施了联合欺诈,而 ADIB之所以愿意参与该交易,仅仅是因为其被引导认为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基于标准的贸易交易(Standard Trade Transaction)。

议付行对于不存在欺诈的辩解。Fortis对于ADIB做的事实调查没有否认,即贸易背景和交易流程确如ADIB所述,信用证属于“合成”或者“结构”性质,这种信用证交易安排应视为一种贷款支持(Support of a Loan)而不是融资交易;但这种做法在银行界相当常见,且不构成欺诈。同时,Fortis有证据表明,ADIB在同意信用证保兑之前已经知晓该融资安排,并同意对交易进行加保。

辩论过程中的专家意见

在辩论过程中,作为被告的ADIB列举了大量的专家声明、意见和调查,用于证实欺诈存在、涉及信用证的条款不合理性、受益人与最终用户之间的货款已经支付等有利于己方的论证,主要专家意见列举如下。

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专家的意见。国际海事局的主要职责是为银行、船公司和租船人等机构调查海运和贸易领域里的欺诈和不良实务。法院要求海事局专家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存在交易背景欺诈的线索,并判断本案中的信用证是否就ADIB已经加具保兑的基础贸易交易提供便利。海事局专家出具了声明:30000吨巴西玉米的最终用户西班牙的Dasca公司,既然已经将货款直接付给了受益人Bunge S.A.,就排除了另外开立一笔信用证的需要;同时,调查显示,该项付款在货物到达西班牙两周以及信用证首次保兑之前就已经完成。

贸易融资专家的声明。法院要求贸易融资专家Vincent O’Brien就信用证是否为ADIB已经加具保兑的基础贸易交易提供便利进行阐述,并要求专家就是否存在欺诈线索的问题发表意见。O’Brien认为,一个典型信用证的构建和功能是为基础交易买卖下的买卖双方(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担保,他发现该信用证下条款与典型的信用证结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开证行所在地为巴林,但货物运输起止地为巴西任何港口到中国台湾或者西班牙的任何港口,且货物至少在信用证开立两周前就已经转船;其次,信用证条款里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为提单副本(Photocopies of Bills of Lading),在一般典型的信用证中,正本提单作为货权凭证被要求提交以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最后,也是该专家认为最不可以接受的地方在于,信用证附加条款中规定,所提交单据下的所有不符点都可以接受。O'Brien总结认为,在受益人Bunge S.A.与最终用户Dasca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贸易交易、货物运输和后续的付款,这些最终为包括开证行Awal在内的融资安排提供了便利,这是一种“合成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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