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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角度下的国内证风险控制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的《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以下简称《审单规则》),大幅增加了对发票和货物收据的规定及审核要求。这表明,监管部门希望能通过加强对核心单据的管理来进一步控制国内证的风险。

在对发票的规定上,《办法》及《审单规则》要求发票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行业发票),且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受益人出具给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销货单位”栏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发票专用章中显示的编号一致。较之于UCP和ISBP宽松的发票条款,国内证规则中的发票要求不可谓不细,因而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帮助业务人员通过掌握和审核发票来辨别交易的真实性和控制业务风险。

《审单规则》还对发票提交联次进行了规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提交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要求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信用证和合同编号,不允许对发票的任何手写修改和增补,不接受任何打字错误,交单行须在发票联上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注明交单日期及交单行名称。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避免企业对发票的二次使用和重复融资。可以说,新规对发票的要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单据上的信用风险。

尽管如此,发票依然存在虚假开立后注销,篡改发票信息等问题。针对此类风险,银行只能采取审单以外的辅助手段来防范,诸如登录税务机关的网上查验系统或实地查看企业财务的税控系统,来核实发票的真伪,确认发票金额、受票人是否一致等,并通过之后的二次核查来避免企业融资后注销发票的情况。还需特别注意的是,发票若在国内证业务批注前已用于操作保理、银承开立等融资业务,银行则面临发票重复融资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办理国内证融资前,在中登系统中查询该发票是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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