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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基层外汇检查执法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期

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强化外汇管理法规设计、推进简政放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均卓有成效。但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基层外汇局实施执法检查中仍存在执法风险,不容忽视。

外汇检查执法风险

部分制度缺失、更新不及时和操作性欠佳,致使外汇执法功能出现偏差。一是现行法规设计与监管形势有不相适应之处,导致执法基础不牢。当前,外汇简政放权步伐加快,而现有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的思路与要求,如有关资金流出风险在识别与管控方面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备,在对市场主体异常行为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方面也缺乏较为有效的法律手段,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的跟进也不及时等。二是部门监管职能交叉。外汇局管理政策以跨境收支为界,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区分本外币,随着跨境部门的介入,二者间相关政策出现不少差异,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存在交叉监管。三是法规的叙述和定义模糊,操作性不强。如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相关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但是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外汇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基层,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查处均由一个部门办理,法制监督只是在事实材料、法律依据等方面把关,对执法过程是否合规、办案是否有失公正,以及是否存在有案不查、避重就轻的问题等缺少实质监督。

立案、调查、处理和执法不当或不规范,导致执法程序风险。一是步骤上的缺失。如未出示执法证,未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出前让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姓名及日期,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便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二是形式上的不规范。如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证据的提取、处理、保管和封存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三是时限上的违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法行为,或在行政告知规定的时限未截止便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降低了外汇检查执法的权威性。一是程序是否启动的自由裁量权。在对“其他”的处理方式上给了执法人员较大的选择权力,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有案不立”“不罚不立”等违规行为的出现。二是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在相关规定中对“情节严重的”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运用加大了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在同一辖区内对不同的处罚对象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三是处罚幅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对涉案金额较大的违规案件进行处罚时,罚款金额的选择空间较大,对执法人员个人素质、业务能力和办案经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防范执法风险

进一步提升基层外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强化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经常性地进行外汇贪腐渎职案例警示教育,定期开展外汇执法人员履职调查活动,将不合格人员及时调离外汇执法岗位,并促使外汇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执法”理念,严格职业操守。二是强化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在现有人员队伍基础上,统筹兼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队伍的学习培训;同时,还应强化对执法队伍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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