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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章程指南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2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基本宪章,有权约定公司“生死大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对公司章程起草的重视程度远远不足。

我国法律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采取单列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专门性的法律。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部法律。与一般内资有限公司相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同时受公司法和上述专门法的调整。合资公司章程的基本架构和体系与一般有限公司一致,但是部分事项仍需考虑其特殊性,须将法律约束和中外双方的协商内容进行有机整合。

合资公司治理架构的特殊性

与一般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不同,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一般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是三层式: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而合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只有二层:董事会-经理。所以设计合资公司章程的时候,首先要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会的组成和行权方式,从而搭建起整个公司的治理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原则性地规定“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由董事会决定。具体到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具体职权,公司章程起草者可以参照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告;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宜,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宜;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审计机构。这是因为,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类似于一般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所以在设置董事会职权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公司运营中可能发生的大事件,并加以明确化,使之成为董事会的具体职权。

即使合资公司规模再小,也不能像一般有限公司那样仅设置执行董事,而应当设立董事会,且董事由合资各方委派产生。实践中,中外各方均会就董事人数、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进行协商并且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得由同一方委派的人担任。章程应当将上述协商结果记入公司章程,同时建议细化各方更换委派董事时的程序和要求,如“各方更换委派董事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也由一方委派。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法律地位较一般董事更加特殊,所以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应有一个明确的程序约定,如“各方更换委派的法定代表人时,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资方和有限公司,并取得其他合资方的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立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此外,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没有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董事会会议是合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对公司的运营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内容,应在章程中做出细致的规定,相关条款须明确且可操作,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

关注投注差

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合资公司章程中不但需要体现注册资金还要体现投资总额,以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产的差额(简称“投注差”)及募集方式。按《外债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能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这也就是说,投注差这部分允许股东不做实际投入,而是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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