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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展业新生态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3期

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外汇管理方式逐渐从“规则监管”转向“原则监管”。这也对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新的挑战。

要求

目前监管对银行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业务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银行在审核业务交易单据时要以“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为原则,对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是要求银行以建立完善及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为基础,及时制定、更新服务贸易内控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指引,确保外汇业务执行落实到位。三是以5万美元为审查交易单证的基础,对于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根据不同交易类型留存相应的交易单证;对于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此外,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的业务,应要求机构和个人提供交易单证以供进一步审查。四是要求银行及时监控异常交易,以核查交易单据为抓手,确保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不得办理无真实服务贸易背景或以分拆方式办理服务贸易的外汇收支业务。

由此可见,在执行“展业原则”的前提下,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以内控制度为基础,通过对交易金额与交易单据的审核,审慎办理业务,确保合规性,并及时监控、筛查可疑交易,以有效防控业务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阶段需要关注。

一是在客户识别与准入阶段,各银行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分类及尽职调查的标准不统一。由于准入标准不同,某一银行的“关注客户”可能是另外一家银行的“可信客户”。

二是在业务审核阶段,各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的业务办理材料及审核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执行尺度不统一,则易于产生政策套利,并获得不正当竞争套利。

三是在异常交易监控、可疑线索分析、交易报告阶段,各银行不同的风险监控水平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

特点

一是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涉及面广。目前银行所需审查并留存的交易单证总结为十类,包括国际运输、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利润股息和红利、代表处办公经费、技术进出口、国际赔偿、境内外机构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及其他。由此可见,银行业务人员在审核相应单据时,不仅需要知晓客户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信情况等信息,还需对客户提交的业务单据涉及的行业基本情况、特点、惯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将上述信息与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本行内控制度与操作指引有机结合并灵活运用。

二是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具有较强的行业专业性。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外延广、内涵深,所需银行审核的单据均有较强的专业性。例如:在客户准入环节,对于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维护、维修及劳务项下的收付款,银行应审核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在审核材料环节,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业务,银行应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内容

内容一:客户准入。目前银行除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须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在业务审核规范方面,“服务贸易展业规范”在十类单据的基础上,将所需审核材料按照业务细项和收支方向又分为运输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投资收益收入与支出、旅行收入与支出等二十三类,银行业务人员办理相关服务贸易收支业务时,需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准入资质。如:从事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亦应符合业务经营范围。此外,“服务贸易展业规范”将客户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如客户存在虚构交易、故意分拆交易、货物贸易管理为B/C类、注册地为异地、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和“关注名单”的个人,则应列入“关注客户”。对于此类客户的业务材料审核,应更加严格。

内容二:业务审核。根据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特点,将所需材料归纳为合同、发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对外支付时提供)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需要说明的是,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从业人员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型的审核规范要求比照办理。例如:在受理“关注客户”提交的支付海运运费的申请时,“服务贸易展业规范&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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