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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跨境融资再优化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4期

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下称“132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了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经过半年多的实际运行后,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在不改变整体政策框架的前提下,9号文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部分微观要素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发挥了扩大企业及金融机构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作用。
政策变化导读
对比9号文与132号文可以发现,9号文对政策适用主体、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计算的参数、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排除业务类型、特殊计算的业务类型及相关参数等微观要素,进行了多处调整。
第一,政策适用主体新增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在132号文中,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适用的金融机构主体被限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按照这一界定,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均在适用范围内,但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却无法囊括在内。9号文则明确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参照适用)的境内分行纳入了适用范围,优化了原先文件表达的缺失,统一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及前两者的境内分行嵌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体系。
第二,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计算公式的结构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9号文按照适用主体类型的不同对相应参数进行了优化调整。对新增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这一主体,计算公式中的资本或净资产按其运营资本计算(由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不存在“一级资本”的概念,其“资本”为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同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被设定为0.8。对企业型融资主体,计算公式中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32号文中的1提高为2,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型融资主体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行本外币融资的空间,以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推动“中国制造”发展。
第三,基于跨境融资活动多渠道发展的市场情况,本着“本外币一体化”的监管理念,9号文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部分增减,总体上扩大了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排除业务类型,从被动负债、贸易融资等多角度为资金需求方创造了更广阔的境外融资空间。首先,同132号文仅适用于人民币被动负债(含境外主体在我国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相比,9号文将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境内外币存款纳入了排除范围,并新增了豁免计算之被动负债的业务类型,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RQFII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其次,9号文规定,无论人民币还是外币贸易融资均无需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从侧面增加了融资主体的可用融资额度。再次,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不再对现金流来源进行限制。最后,9号文明确认可同业拆借的豁免计算,除132号文规定的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9号文还将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拆借所产生的对外负债纳入了豁免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范围。
第四,9号文对特殊计算的业务类型及相关参数进行了部分调整。首先,外币贸易融资不再视为需要特殊计算的业务类型。其次,将内保外贷新增纳入特殊计算的表外融资(或有负债)业务类型。同132号文中内保外贷业务需100%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相比,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占用的融资额度仅为原先相同业务的1/5。这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业务、建立同业联系,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拓展运营提供充足的资金融通支持。
第五,企业融入的外汇结汇方式从“按需结汇”调整为“意愿结汇”。132号文规定,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融入的外汇资金,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方可结汇使用;9号文则删除了“有实际需要”的表达,无需外汇管理部门判断结汇是否有实际需要,融资企业主体可自由选择结汇时机。这有利于企业型融资主体更灵活地对不同期数融资额度及融资时限进行匹配。
第六,统一了跨境融资政策,并做出了过渡期安排。在132号文公布后到9号文发布前,跨境融资政策领域同时存在多个全国性跨境融资政策(如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还有多个自贸区、区域性跨境融资试点性政策(如上海自贸区人民币境外融资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跨国公司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政策)。政策的多元化、制定主体的层级不同,难免导致各跨境融资政策之间内容重合或冲突、多头监管、融资主体预期不明等问题。对此,9号文首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自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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