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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CRS全球征税时代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4期

2017年1月1日,CRS开始在我国实施。随着CRS在全球的落地,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金融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按照时间表,2017年1月1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CRS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这给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富人”带来极大的恐慌。面对CRS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需要全面了解CRS及其涉及的主要问题。

何为CRS

这个令全球富人闻之色变的CRS到底是什么?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2014年7月OECD发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是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为基础制定的,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CRS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除了CRS外,AEOI标准还包括《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并按年向其所在国(地区)的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然后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C先生目前是北京一家民营科技公司董事长,积累有一定的资产,并于前几年在香港、BVI等地注册了离岸公司,上游为离岸信托公司,还在瑞士的私人银行开立了账户。其借助于所注册的公司和朋友(拥有香港上市公司)的帮助,通过贸易往来等途径,将境内公司的金融资产(如分红)转移到境外账户。转移的金融资产中,部分在境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没有在境内完税。 C先生本人目前拥有中国国籍和中国香港护照,长时间在香港居住,同时在新西兰、美国等地拥有房产;而其国内房产已经全部过户到爱人名下,儿子在美国读书,未来有移民的打算。

CRS的到来,给国内类似C先生的高净值人士带来不少疑惑和烦恼:现有海外金融账户会受到CRS的影响吗?海外的哪些资产会被征税?海外信托信息会被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吗?如何成为中国非税收居民?是否成为香港的税收居民更好?美国读书的儿子是否还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将海外资产放到其名下是否更好?如果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如何处理境内资产?

问题一:哪些境外资产面临CRS带来的风险

要解开这一疑问,需要厘清以下基本问题。

一是获取涉税信息的主体。涉税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开户金融机构完成,并提交至管理机关。按照CRS给出的标准,金融机构包括:(1)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包括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2)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指过去三年(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20%的机构,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3)

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指过去三年(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的主要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特定的一种或者几种业务的机构。CRS对“特定的业务”进行了说明和界定,典型的如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也属此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机构受CRS列明的上述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及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二是纳入涉税信息交换的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的标准。根据CRS的认定标准,纳入涉税信息交换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纳入涉税信息交换的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则涵盖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根据CRS的标准,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不必上报;但是对于间接持有的房地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CRS标准进行判定。

三是纳入交换的涉税信息的门槛。对于已注册公司的账户,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对于个人已有账户则未设立金额门槛。但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对于个人设立的海外公司金融资产也要纳入信息交换的范围,且CRS对壳公司做出了类似“穿透”的规定。

实际执行标准,各国通常还会结合自身实际,专门制定具体的执行文件。以我国为例,税务总局以“CRS标准”核心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专门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当然,还有一个更大的前提,就是账户注册国家(地区)参加了CRS行动并付诸实施。

问题二: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税收居民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通常可以由管理当局开具证明。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而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进行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各国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1)住所标准。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2)居所标准。与住所相比,居所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了居住时间较长的事实,二是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意愿。(3)停留时间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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