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Q:哪些企业可在人民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从境外融入资金?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这里的法人企业指的是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Q:一家中资企业,拟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融资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A企业在符合跨境融资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由银行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企业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QB公司跨境融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国内外客户支付货款,能否根据未来所要支付的币种分别进行本外币提款?如果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未来能否以外币偿还?

A根据9号文,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如果借入币种为人民币,偿还币种也应为人民币,购汇偿还人民币外债不存在合理性。  

 

Q:一家新成立的机械设备生产型企业,因处于快速发展期,资金需求量较大,目前存在部分预收货款及向某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借入的贸易融资款项。根据最近一期的审计结果,该企业净资产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能向境外融入多少资金?

A根据9号文,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且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