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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家“好”的信用证通知行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通知信用证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础业务环节。它是指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审核其表面真实性后,向受益人做出通知的行为。根据UCP600第九条关于“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的规定,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包括:一是核实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二是确保通知内容准确反映收到的信用证,三是不予通知或无法核实表面真实性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除此之外,UCP600并未对通知行处理信用证通知的操作细节加以规定。

“好”的通知行至关重要

跨国贸易发展至今,绝大多数银行都能够为客户提供信用证业务服务。近些年来,国内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此类业务。可以成为信用证通知行的服务提供商如此之多,出口商又该如何选择信用证通知行呢?

前面已提到,惯例对信用证通知这一操作过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实务中,不同银行对信用证通知业务的处理标准也不尽相同。但不同的处理却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案例看到信用证通知处理对整个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影响。

案例:出口商A公司新开发了一家位于乌克兰的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同时提供了B银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不久,B银行收到一份申请人是D公司的信用证,B银行根据惯例要求证实了信用证真实性后把信用证通知给A公司,A公司遂及时安排了发运和交单。B银行在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一个软条款,要求提供D公司签字的合格证明。但由于交单期临近,A公司无法及时获取该证明,导致只能带不符点交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果然因此拒付,申请人趁机压价,最后A公司损失了部分货款。

之后A公司换了C银行作为通知行。C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仔细审核了信用证条款,把不利于A公司的地方都作了详细提示。A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很着急,怕又像上一次一样被D公司压价。C银行提醒A公司暂缓发货,先与申请人沟通修改不利的信用证条款。起初D公司不同意修改,但由于A公司坚持修改条款后才发货,D公司最终按照要求修改了对A公司不利的条款。A公司按时提交了相符的单据,顺利收回了全部货款。至此,A公司决定将所有的信用证通知业务转到C银行办理。

上面的例子中,B银行的操作并没有失误,它只是没有提供额外的服务。但有的出口商对信用证业务一知半解,对他们来说,找一家像C银行这样服务好又专业的通知行,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并能更好地避开风险。

如何做一家“好”的通知行

提供信用证服务的银行那么多,怎样才能成为一家让出口商放心的“好”通知行呢?其实不难,看信用证通知服务做得到不到位,可以看以下三点是否审核到位:来源真实性审核、条款合理性审核、交单便利性审核。

一要审来源真实性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想要取得一份可靠的承诺,承诺的真实性和承诺人的信用很关键。因而,“好”的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会先审核信用证是否确实由开证行发来,同时对开证行本身资质做一定的判断。在目前的技术背景下,一般通过SWIFT加押电文直接开立的信用证,真实性都较有保证;如果没有用加押电文的形式开立,则要通过加押电文进行核实。但也不能完全迷信加押电文,如果通过层层转递已经无法确定原始开证人的身份,那么即使是通过加押电文收到的,仍要多留一个心眼,以防某一“前手”偷偷挖下了陷阱。曾有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遇到过以下情况:骗子机构通过非加押电文MT999假冒知名银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某银行转通知;该通知银行未经核实即以加押电MT799转通知给第二通知行,第二通知行又以加押电MT799继续转通知给第三通知行。此时,实际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的第三通知行已无从得知原始开立的信用证是未经加押的MT999电文,而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商则根据信用证要求发货并交单。此后如石沉大海,直到交单行向开证行催收方才知晓&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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