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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天津自贸区的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自2010年6月天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天津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已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超过1.1万亿元。2016年4月落地实施的天津、广东、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将天津跨境人民币政策开放程度提高到新水平。为促进我国自贸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推动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本文以天津自贸试验区为例,分析我国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创新政策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政策创新。

创新政策实施情况

2016年4月,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落地实施了相同的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具体包括: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业务、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发行熊猫债券募集资金境内使用业务、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自政策发布实施至当年12月末,天津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稳步推进,累计办理业务140亿元,并呈现出结算总量偏少、业务发展较为集中的特征。

业务总量开展偏少。天津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发布实施后,实际业务开展与预期尚有一定差距,表现出结算总量偏少且波动较大的特征。截至2016年12月末,银行机构累计为区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800亿元,而自贸试验区创新业务仅占同期区内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17.5%。

业务种类开展比较集中。在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落地前,市场主体对创新政策的反映较为积极,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2016年4月13日政策落地实施后至当年12月末,天津自贸试验区五项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中仅开展了两项业务,分别是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130亿元和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10亿元,其他三项创新业务尚未开展。

影响政策实施的因素

部分企业无法满足政策准入条件。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为例,虽然此项政策惠及众多企业,但实际开展的业务量并不大。部分企业无法达到实施细则对参池企业设置的准入条件,成为影响因素之一:一是实施细则规定,跨国企业集团的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需在1年以上,使新设企业无法开展资金池业务;二是实施细则规定,境内、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需分别不低于5亿元和1亿元人民币,使得某些无营业收入的特殊类型企业无法享受政策。

未体现地方经济特色。天津、广东、福建三地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各具特色:广东自贸试验区面向港澳合作;福建自贸试验区着力加强两岸经贸往来;天津自贸试验区在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保理业务发展方面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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