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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跨境融资恶意欺诈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但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在受理业务中也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因急于融资而忽视融资风险,遭遇了虚假借款合同欺诈,导致融资失败,甚至被索要高额违约金,造成财产损失。这一情况应引起重视。

案例情况

案例一:某置业有限公司A(下称“A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自2016年6月以来,A公司先后与注册地在香港的某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下称“B公司”)及注册地在美国的某基金投资管理财务有限公司C和美国某银行有限公司D三家投资性融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签约额合计约13.1亿元人民币,均用于A公司在国内某市的“北方国际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在与三家融资公司签订借款后共支付前期费用200余万元。3笔外债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债权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提款。其中B公司以债务人无法提供其要求的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打款,并视A公司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目前该企业准备向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

案例二: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F(下称“F公司”)为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F公司与某(亚洲)财务信贷有限公司M(下称“M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融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12%,用于其“大修厂”生产线的建设(该项目前期已投入9000万元人民币,急需后续资金)。至2016年11月, M公司以香港汇路不通为由,不予提款,同时提出可通过第三方通道将款项划入境内,但要求F公司支付借款总额8‰—3%的手续费。F公司拒绝此要求后,融资失败。期间F公司往返香港十余次,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

案例特点

一是企业注册资本较小,均以全额股权质押,融资利率过高,期限长,明显存在偿债风险。A公司的融资额是其注册资本的91倍;F公司的融资额是其注册资本的20倍,均达到了可借外债额度的最高上限。两家公司均以100%股权或企业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高利率附加额外过款手续费、履约保证金等,使融资成本达12%以上。超高的融资成本,明显超过了以融资经营收益为基础的企业偿债能力,存在较大的债务风险。

二是债权人均为投资性融资公司,名称具有迷惑性,且信息公开度低。案例中的四家债权人均为投资性融资公司,且与世界知名金融机构名称相近,如其中含有长江实业、摩根大通等字样,误导借款企业,造成混淆。债务人及外汇监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均不能获得四家公司详细的资质信息,真实性及可信度值得怀疑。

三是贷款合同均有明确的违约赔偿条款,合同签订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提款。从几笔融资协议看,均有明确的违约赔偿条款及违约款支付比例,基本在总融资额度的1%—2%。考虑到大额的融资需求,一旦违约,债务人需赔偿巨额违约金。

四是均通过私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向境外融资公司借债。A公司和F公司两家企业由于缺少境外关联公司及其他融资平台,难以得到境外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两家公司均是通过朋友、亲戚介绍与上述四家投资性融资公司建立起融资渠道,资质的可靠性程度低。

案例分析

与大型中资企业相比,中小民营企业跨境融资存在明显的劣势,难以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支持。受企业规模的限制,境内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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