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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合规管窥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以及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文对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银行的合规经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8日,交行某私人银行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的方式,用其储蓄账户人民币资金购买了外汇5万美元,款项划入其个人储蓄账户,结售汇申报用途为购买非投资类保险。次日,客户来交行柜台要求将该款项以其个人名义汇往香港某非同名个人账户,涉外收支申报用途依然为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交行在审核了其相关身份证件以后,觉得该笔汇款若是用于在境外旅行购买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非投资性保险,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于是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询问客户购买非投资类保险的具体种类,收款人与其关系以及资金的使用方向,或提供相关的单据予以佐证。客户则坚持声称,外汇局并未强制要求年度总额以内购付汇必须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交行及时将款项汇出,否则将向上级部门投诉。经交行再三解释与劝导,客户才勉强同意款项留存储蓄账户,不予汇出。同日,交行按照客户意愿,将款项汇出至其在境内他行开立的同名储蓄账户。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客户提出异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个人年度总额以内购付汇是否无须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个人汇款至境外购买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规定。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个人年度总额以内购付汇并非一概不必提供交易单证;个人汇款至境外购买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规定,也要看具体购买的险种而定。原因基于以下两点。

境内个人购付汇性质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需要交易单证

首先,境内个人经常项目经营性支出限额内购付汇是否提供相关交易单证,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时,还必须遵从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2012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颁布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对交易主体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该指引要求,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该规定并未涉及金额的大小。因此,即使是在限额以下的购/付汇,商业也仍须区分购/付汇人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即个体工商户,还是一般个人,并对个体工商户,尤其是B、C类经营者的购付汇业务单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查。

2013年7月18日,外汇局颁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对于个人限额以内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商业银行虽然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确保交易性质的真实。

其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支出,在限额内购付汇无需提供相关交易单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但对于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银行应指导个人完整、准确地申报相关信息。

最后,境内个人资本项目支出在限额内的购/付汇业务,按照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境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投资B股购汇、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财产转移、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可凭相关单证办理购/付汇;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而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投资保险、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或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我国还没有开放。

“展业三原则”的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必要时应当审核单证

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为内容的展业三原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控制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直接在其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强调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同时,该原则也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核心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处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案例中的客户在银行购汇用于支付境外保险费,如果是用于购买诸如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违反了中国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而如果是用于购买在外旅行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经常项目下的境外保险,则现行外管规定并无限制。而案例中汇出资金申报虽用于购买经常项目下的保险,但其金额较大,不合常理,因此,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其提供相关佐证合情合理,并未超出外汇指定银行的职责范畴。

业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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