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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业务政策释疑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Q:某外商投资企业要为境外母公司与境外银行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物为该企业的流动资产,是否可以?

A:可以。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规定》),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至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提交的材料可参考《规定》附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相关内容。

Q:某境外企业,要在境内发行熊猫债,由境内公司担保,是否需要在外汇局登记或备案?如果出现违约事件,又需要如何操作?

A:根据《规定》,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Q:某融资租赁公司,要与一家境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该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到外汇局登记?

A:关键在于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3.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Q:某公司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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