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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直投合规而动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已成蔚然大观。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从国际化的旁观者“破茧成蝶”为跨国公司一员,还有的成长为各自领域的国际一流企业。站在全球舞台,中资企业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确立公司的投资战略与操作细则,除了要遵守中国和标的所在地国的诸多税务、反垄断、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依循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跨境直投载体选择

中国企业究竟该使用哪一个载体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是选择境内机构还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两个载体各有利弊,需权衡而后定。目前,先设立境外SPV再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间接模式,是国际投融资的主流。

一是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为数众多的国际化投融资都是通过在境外的离岸中心(如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马恩岛、美国特拉华州等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设立SPV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这些离岸中心都适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国际化投融资的准据法原则保持一致。国际化投融资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主宰的游戏,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使在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进行兼并收购,也一样无例外地选择普通法作为争议解决的准据法。二是SPV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承担一些契约责任,从而实现与中国境内母公司的法律责任隔离。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贷款或发行债券),在境外筹措资金。虽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提供担保,但境内母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与其直接承担法律实体的运营责任相比要轻得多。三是SPV享受离岸中心地法律赋予的各种低税率优惠,可优化投资后的税务负担。一些离岸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甚至是零,比如英属马恩岛、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因而可大大降低企业的成本。此外,根据中国外汇法规的规定,SPV在境外进行再投资,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避免了复杂的行政报告程序。

2016年10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渤海金控(SZ.000415)发布公告称,其全资美国子公司 Avolon Holding Limited 及其孙公司 Park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设立在开曼群岛)以99.95亿美元现金方式收购了美国CIT Leasing公司持有的C2 Aviation Capital Inc.的100%的股权。这成为通过SPV进行境外投资的典型案例。

二是直接利用境内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直接将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最大的便利是可以直接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银行担保,在中国境内完成融资。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鼓励条件成熟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各大金融机构也纷纷在贷款和融资信用额度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一部分大中型企业获得了充足的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在这种情境下,将境内机构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显然更加合理。如2015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给四川新希望集团在东南亚、中东、中非、澳洲等涉农项目提供了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其中仅成都分行总府支行给新希望集团的授信余额就达70亿元。

三是混合使用境外SPV和境内机构。据笔者观察,充分享受境内外不同实体带来的便利,混合使用境内外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正日益增多。2016年7月28日,A+H上市的在上海注册的复星医药(SH.600196,HK.02196)和在香港注册的复星国际(HK.00656)联合公告,拟出资不超过12.6亿美元收购印度制药公司Gland Pharma 86.08%的股权。在此次境外投资中,国际并购市场的常客复星,在权衡利弊之后,就使用了境内外联合体。

境外直投的批准与登记

根据《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企业无论是直接以境内实体还是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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