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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部分装运”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在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国际贸易中,涉及部分装运的货物一般是易分装的散货,例如大宗商品、生产原材料等;或者是由可计量的包装单位打包装运的产成品,例如各类纺织品、玩具等。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会允许部分装运,即批量购置生产周期较长的定制化产品,如大型机械设备。

在中国,机械及运输设备一直是对外贸易中主要的进口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2005—2015年的十年间,平均每年机械设备进口金额高达5.17万亿元美元,占我国进口商品总额的39.7%。对于国内进口商而言,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是否应当允许部分装运呢?如果允许,又将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案例背景

在国际商会 TA834案例中,某银行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

开证行开出内容如下的信用证:

货物:XYZ起重机及全部必要配件(XYZ CRANES WITH ALL NECESSARY ACCESSORIES)

数量:8台(8 UNITS)

单价:EUR 1000000.00

总金额:EUR 8000000.00

允许部分装运(PRA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受益人交单时,提交全部规定单据,其中发票显示部分装运,具体内容如下:

货物:XYZ起重机及全部必要配件(XYZ CRANES WITH ALL NECESSARY ACCESSORIES)

数量:4台的95%(95% OF 4 UNITS)

单价:EUR 1000000.00

总金额:EUR 3800000.00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发票显示4台部分装运而非完整4台,不可接受”为由拒付。开证行认为,装运少于一台机械设备将导致单价改变;此外,一台设备部分装运很有可能使得申请人无法投入正常使用。

然而,指定银行并不同意开证行观点。其认为“95% of 4 Units”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单价被改变,发票显示的总金额即为“单价×4×95%”;此外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就意味着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都可以发生,所以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就上述情况而言,开证行所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又可否因此而拒付呢?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与指定银行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点。

争议点一:单价是否改变?

开证行认为,“95% of 4 Units”的表述将导致单价改变;指定银行则否认此种观点。究竟一台设备部分装运是否等于受益人单方面修改单价呢?

一方面,ISBP745对于单价的规定只限于“发票必须显示单价(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并没有再进行具体阐释。如果只是单纯参照ISBP字面含义,受益人提交发票显示的单价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因此开证行观点从这个层面上看不成立。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其他商品贸易的情形,特别是散装货物。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信用证规定铁矿沙每吨30美金,共计购买8吨,那么在允许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受益人发运3.8吨(95% of 4 ton)很显然只会影响发票金额而并不会导致单价的改变,每吨铁矿砂依然是30美金。由此笔者认为,开证行所谓“装运少于一台机械设备将导致单价改变”的理由有悖常识,不能成立。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同样认为,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单价可以按百分比应用,当发运货物少于一个单元时索款金额随之降低也是符合逻辑的,这并不等于单价被改变。

虽然根据上述分析单价没有改变,但是此案例中发票金额的计算仍存在一个疑点,即数量的确定。受益人出具的发票显示装运“95% of 4 Units”,但是复杂的起重机设备不可能像拼图一样通过简单计数就可明确什么是总量的95%。然而,信用证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所以申请人只能接受受益人的这一表达方式,亦或根据合同寻求信用证之外的法律帮助。

争议点二:计量单位是否合理?

虽然开证行没有具体提出相关问题,但是其对单价的异议可以进一步引申至计量单位是否合理,毕竟单价是针对货物的最小单元而设定的价格。信用证中对于起重机所采用的计价单位为unit,那么unit可否认为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最小计量单元呢?在UCP600中对于数量的表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有包装,此时可以表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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