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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监管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监测和管理,是核查、督促境内机构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重要方式,也是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重要手段。目前,在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信贷监测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现行管理的主要特点

企业信贷报告为主动性报告。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如果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报告,外汇局可将其降为B类企业;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来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对主动性报告,企业的自主性更强。

采用贸易信贷余额比率管理。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的企业,监测系统会自动将其纳入重点监测库。对纳入重点监测库的企业,或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贸易信贷发生额大于10%的企业,外汇局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不能清楚说明原因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实施贸易信贷报告时限管理。企业发生的预收/预付货款超过出口/进口日期30天(不含)或延收/延付货款超过出口/进口日期90天(不含)的,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自主向外汇局报告。未在30天内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降为B类企业。

当前监管存在的问题

企业自主报告率低、数据质量差。一是缺乏政策约束力。由于企业是否进行报告不会影响其正常的贸易收支业务,因此,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工作不重视,许多中小贸易公司甚至没有专职负责贸易信贷工作的岗位和人员。二是企业人员变动快,工作衔接不到位,政策法规学习不够,对贸易信贷报告相关条款不熟悉,不能准确把握报告的内容。三是贸易信贷报告系统的维护不到位或报关单电子信息传输不及时。许多企业反映,在使用服务平台时,不能正常登录或登录后无报关单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无法及时报告或错过报告时间。

贸易信贷报告管理手段有限。在核销制度改革之前,企业通过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才能产生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并作为银行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或售/付汇的依据,因此,企业非常重视贸易信贷报告;制度改革后,企业贸易信贷与贸易收付汇管理脱离,除B、C类企业外,银行对大部分A类企业的贸易收支予以便利化,企业是否进行了贸易信贷报告基本不会影响企业的贸易收支行为,导致许多企业不重视贸易信贷报告。此外,虽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将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企业降为B类管理,但对具体情况没有详细说明,针对性不强。

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设计不合理。现行贸易信贷政策对预收/预付货款相对应的出口或进口预计时间跨度、延收/延付相对应的收汇或付汇预计时间跨度,以及报告的金额等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可自行根据合同或实际经营情况在实际发生进出口或收付汇30天内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这可能导致异常资金借贸易信贷渠道形成跨境流动的风险,产生大量的隐性债权/债务,不利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易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较大冲击。

银行对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不重视。目前,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在事后,银行成为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担负着依据“展业三原则”履行代位监管的职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中,银行并没有参与到企业贸易信贷的管理中去。由于没有企业贸易信贷的数据,对于在多家银行均有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银行无法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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