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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层次外汇自律机制框架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目前,我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提速的背景下,亟需完善包括全国性银行总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在内的多层次外汇自律机制的框架。

完善多层次外汇自律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对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改革的有效补充。当前,外汇管理事前审批项目大幅减少,银行、企业跨境收支的自由度提高,但造成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可能性也相应加大。完善多层次外汇自律机制,可形成良好的多级约束,有效促进市场成员“他律”与“自律”并重,减少银行的非理性行为。

二是增强外汇管理展业三原则执行效果的内在需要。目前,银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往往会忽视业务本身存在的风险,使得展业三原则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多层次的外汇自律机制可通过同业相互监督、信息共享,将展业三原则内化为银行自身管理的目标,切实提高展业三原则的执行效果。

三是提高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能的有效途径。完善多层次外汇自律机制,能够有效将外汇改革政策传导至各级银行,及时沟通外汇形势及外汇市场动态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成员提供服务,有效缩短政策传导路径,提高传导效率。

四是降低外汇业务风险的必然选择。基层银行外汇业务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效果表现欠佳,风险管理水平也有限。完善多层次的外汇自律机制,有助于基层银行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当前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省级自律机制的职责需进一步完善。当前,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文件、参与制订修改外汇市场业务展业原则、关注外汇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研究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等。但参与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银行中,只有少数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外汇市场交易,其余银行主要是对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以及展业三原则的执行。省级机制中的成员对于外汇市场及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关注的主动性不高,能力也较全国性银行总行欠缺。因此,将关注外汇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研究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等纳入省级机制职责,缺乏科学性。

对成员的合格审慎评估要求未明确。一是对成员评估要求未明确。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实行自愿参与、自由退出的原则,仅对加入后的成员每年进行评估,但对评估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并未明确说明,也未建立成员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二是对于地方性法人银行加入全国自律机制的流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文件指引中的要求也不统一。如在《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中规定,其成员应是全国性金融机构,但在《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中却又规定,“地方法人银行既可作为全国机制的成员也可作为省级机制的成员”,相互矛盾。

对银行分支机构的激励约束措施有限。虽然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对不同成员赋予了不同优先级别的外汇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及其他市场创新先行先试的权利,并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对不同层次的成员赋予了不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以提高成员的积极性,也对不遵守自律机制相关行为准则及业务规范的成员,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但这些激励、约束措施,仅对银行总行较为有效,对为数众多的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的针对性激励与约束作用不足。

借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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