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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印度尼西亚港口之策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8期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畅通陆水联运通道是其中的重点,而推进港口合作建设更是其中的重头戏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落实阶段,以“海洋强国”作为发展战略的印度尼西亚,正在迎来中国企业投资港口建设的热潮。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已经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等领域达成一系列协议,印度尼西亚的中期发展规划也提出新建24座港口。实务中,中国企业需要熟悉当地法律,了解交易架构设计的注意事项,并综合多方因素确定合适的投资路径。

关注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印度尼西亚2016年最新出台的《投资负面清单》(总统令第44/2016号),在港口运作方面,外商投资属于限制类投资(与港口经营活动相关的限制如附表所示)。因此,对于港口项目的投资,中国企业必须与印度尼西亚当地资本合作,成立合资企业。实务中,中国企业主要通过收购现有的印度尼西亚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在当地港口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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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公司,在性质上将被视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除了遵守印度尼西亚关于港口行业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中国企业还需要遵守印度尼西亚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投资额要求,即除了土地和房屋,外商投资公司投资的最低额为100亿印尼盾(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且其中至少25%(25亿印尼盾)须以股权形式支付。

开展全面尽职调查

在港口投资过程中,对印度尼西亚当地的目标公司展开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尽职调查一般包括财务、商业和法律三方面的内容。结合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纳入其他方面的尽职调查。其中,法律尽职调查需要中国律师和印度尼西亚律师共同合作展开尽职调查,即印度尼西亚当地律师开展当地的尽职调查,中国律师主要负责协调、沟通并提供中文版的尽调报告。一般而言,尽职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拟收购的港口公司(或码头公司)以及拟合作的合作伙伴。其中,对于拟收购的港口公司(或码头公司)需要展开全面的尽职调查,而对拟合作的合作伙伴则需要进行初步的背景尽职调查。

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目标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本机构、股东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等);目标公司持有的许可证情况(比如对于从事KBLI第52221、52222和52223号业务的公司必须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即BUP证〕,从事KBLI第52240号业务的公司则必须持有装卸业务许可证〔即SIUPBM证〕,以及是否能满足持有的各许可证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等);目标公司主要的业务合同(比如正在从事的服务水平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经营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尤其要关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有效期(印度尼西亚港口业务的服务水平协议多是一年一签,因此应当将服务水平协议的续期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或约定未能续期的情况下交易相对方应回购中国投资者所购买的股份);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和重大的债权债务;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以及目标公司的争端和法院检索情况。

设计合资公司交易架构

印度尼西亚将港口业务作为外商限制性行业,这是中国企业设计交易架构时必须要予以考虑的问题。投资印度尼西亚港口的主要交易架构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资公司,由该合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当地从事港口相关业务;二是收购现有的印度尼西亚港口公司的部分股份。但无论哪种方式,中国企业都需要考虑拟持有的股权比例问题,即是否实现控股权。

控股模式下的注意事项

一是控股式收购仅限于开展码头运输业务辅助服务(KBLI第52211)和装卸业务(第52240号)的港口公司,且一般情况下所占股份不得超过67%。以KBLI第52240号装卸业务为例,如果中国企业拟实现控股,目标公司只能向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MP)申请装卸活动,其经营范围也仅限于装卸,而不得进行任何港口运营活动。

二是可能要考虑反垄断事宜。由于控股式收购涉及到控制权的变更,因此,中国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相关反垄断事宜。根据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法律,如果投资者的交易满足如下情形,则新设公司需要自收购生效(即交易完成或交割之日)之日起30个营业日内,向印度尼西亚商业竞争监管委员会提交公示通知:收购并未在关联方之间发生;控制权发生了变更(无论是从一个股东变更为另一个股东,或是从单一控制变更为合并控制);各方(包括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整个集团,但不包括卖方)的合并总资产在印度尼西亚国内的总资产超过250亿印尼盾,或各方(包括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整个集团,但不包括卖方)合计营业额超过50000亿印尼盾。

上述营业额或资产取决于收购方、目标公司、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至最下面一级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直至最上面一级的控股公司或最终股东)的合计营业额。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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