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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信用证中的表意不明条款,即指信用证文本中措辞混乱、词不达意,导致含义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的条款。信用证是银行审单的基础,表意不明的条款会使银行单证业务人员与出口企业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对单据不符点是否成立或单据的处理方式产生争议,从而增加银行的操作风险与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为了防范表意不明条款的风险,使国际结算能顺利进行,本文将通过对四个案例的分析,分别从进出口方银行与出口企业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四则案例

案例一:装运次数表意不明

信用证43P PARTIAL SHIPMENT 栏位指示,该笔信用证不允许部分发运,但在45A显示的货物描述为:“35.2公吨甲氧基钠粉末,17.6公吨应于5月10日发货,其余17.6公吨于5月15日发货。”在此情况下,出口企业若按照货描指示分为两次发运,那么与信用证43P栏的“不允许部分发运”相矛盾;但若一次发运,则与45A指示相矛盾。

案例二:卸货港指示模糊

信用证43F PORT OF DISCHARGE栏位显示,卸货港为孟买新港,但在47A有条款如下:“对于从上海整箱发货到孟买新港的5箱二氧化钛LR-108,准备一份发票与一份提单;对于从上海整箱发货到孟买新港的二氧化钛LR 982、LR 972,准备一份提单;对于从上海整箱发货到金奈港的二氧化钛LR 996,准备一份提单。”可以看到,该信用证43F统一规定卸货港为孟买新港,而47A又对不同细分货物规定了不同的运输路径。

案例三:付款期限表意不明

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期限为装船日后180天。47A有条款如下:“无论汇票期限如何,请即期向偿付行索汇。索偿要求应不早于装运日后45天发出。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承兑费用及贴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该信用证既显示即期向偿付行索汇,又强调需在装运日期后45天索汇,导致无法确定此笔信用证为即期收汇还是远期收汇。如果指定银行即期索汇,开证行可能以提前索汇为由追索罚息;如果指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选择在发运45天后索汇,则可能延迟受益人的收汇时间,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造成影响。

案例四: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指示矛盾

开证行BANK A,偿付行BANK B,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期限为装船日后90天。47A:ADDITIONAL CONDITIONS栏显示:“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将扣除相应利息和费用对受益人进行贴现,即期付款至受益人账户。”78:INSTRUCT TO THE PAY/ACCEPT/NEGO BANK栏显示:“若收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将在到期日授权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汇。”该信用证47A显示,开证行会进行贴现,且由开证行直接付款至受益人账户;而78栏却显示,到期日付款,而且是由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汇。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信用证对于装运次数表意不明;案例二中,信用证对于卸货港指示模糊。这两个案例均为条款相互矛盾,使得受益人履行了其中一条就无法实现另一条。这也就是说,无论怎样做,都有可能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此类矛盾条款在日常业务中并不少见,例如:在无特殊说明时指定FOB价格,同时又要求运费预付;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却又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已寄送正本提单至申请人的证明;利用信用证和修改构筑矛盾,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单据,后修改为空运方式,但是对运输单据却闭口不谈,等等。

案例三中,信用证对于付款期限表意不明;而在案例四中,则不论是付款期限还是付款方式,信用证都未给出明确清晰的指示。这两个案例中的表意不明条款虽不影响单据的审核与不符点的认定,却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增加收汇时间的不确定性;同时,对银行面函的制作等具体内部操作也会造成困扰。

本文列举的四个案例主要涉及条款指示相互矛盾的情况。在实务中,同样存在许多信用证措辞混乱、词不达意的情形,如“NETT FOR NETT ACTUAL WEIGHT INVOICE SHOWING GROSS WEIGHT ALSO.”(措辞混乱)、“PACKING LIST INDICATING QUANTITY/NET WEIGHT AND 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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