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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视角下外汇行政行为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程序正义对外汇局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最终结果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程序的不正义,往往会带来外汇行政风险。所以,保证外汇行政程序正义有利于维护和监督外汇局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程序正义的含义和作用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律授权所做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  

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保障。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只有确立程序理性、程序正义,才能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以程序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强化行政机关按程序办事,使权力有“矩”可循,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外汇行政行为违反程序正义的表现

程序正义对行政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违反程序正义将带来实体正义的缺失,导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存在缺陷,进而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结合外汇局工作实际,仅就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方面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进行归纳。这两个方面行政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就会降低行政复议和诉讼产生的风险。

行政许可

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未依法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外汇局相关规定,外汇局应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部分外汇局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外公示的外汇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和形式过于简单,有些则是未能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受理阶段。一是未履行告知义务。在行政许可办理中,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不属于外汇局办理的,业务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其办理的行政机关。另外,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二是未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外汇局在受理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均应出具加盖行政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部分外汇局工作人员按照习惯做法,对于当场受理并办结的行政许可往往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阶段。一是违背时限规定。如,针对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外汇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二是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外汇局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映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执法

立案阶段。外汇行政执法存在有案不立的现象,即外汇检查人员本应依法做出行政行为而未做出行政行为。如外汇局对商业银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但受外部环境影响和人情干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做出不予立案的处理。

调查阶段。一是检查程序违法。如外汇检查人员对某企业开展资本金结汇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要求向被查单位出示外汇检查证便开始调查取证。二是颠倒检查程序步骤。如先裁定外汇检查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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