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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反洗钱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0期

洗钱行为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的“洗钱”一词,则源于20世纪20年代。其时,犯罪集团利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存进银行,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变为合法收入。我国《刑法》对洗钱的定义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于洗钱反过来又会刺激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所以,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以遏制此类非法行为。众所周知,“9·11”之后,美国政府将对金融机构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位置,OFAC的管理要求也更加严苛。2001年10月,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建立了全球金融反恐、反洗钱的监管架构。金融业开始了新一轮的合规监控。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很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因此,因失职而遭受处罚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国巴黎银行被罚款89.7亿美元,摩根大通被累计罚款20.5亿美元,汇丰被罚19.2亿美元,某中资银行纽约分行被美国罚款2.15亿美元,另一国有大行欧洲分行因反洗钱未尽责被马德里和卢森堡金融监管当局盯上。近期,国元证券因反洗钱措施不力被香港证监会罚款450万港元。

中国对反洗钱同样十分重视。1997年设立洗钱罪,2005年成为FATF观察员,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14年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反洗钱的监管。今年4月,习主席主持的中央深改组会议要求“探索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体制机制”,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鉴于此,我国银行业应严格按照监管部署,加大力度、不留死角,将对反洗钱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零售、公司、同业、投行等各条线业务经营中,以遏制犯罪企图,维护银行资金安全。如在国际、国内结算业务中,对涉及的交易各方、交易真实性进行反洗钱核查;在投行并购业务中,对收购方的资金来源、被收购方的估值是否明显不合理、各控股方及管理人员信息等进行反洗钱审查。可以说,反洗钱已经成为银行持续经营的伴生业务。

如何反洗钱

随着监管机构处罚力度和密度的双重升级,银行需紧跟监管脚步,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从客户、产品、服务和区域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KYC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客户)作为反洗钱的首要环节,贯穿于客户在该金融机构的所有交易活动中,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好KYC呢?

首先,应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KYC一体化风险管理》及其他国际监管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内“一行三会”共同制定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特别是对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更要加强尽职调查,了解其职业或行业背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客户开户目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情况。

其次,要大力推进KYB工作(Know your customer's business,了解客户的业务)。了解客户的业务是KYC原则的深化与延伸。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账户信息有足够的监控,也需要对客户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了解,必要时甚至进行现场信息核实。

强化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是重要的一环。银行员工是KYC执行是否到位的关键,不少洗钱案例中都涉及银行员工的帮助甚至参与。因此,要充分注意内部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协助客户掩饰身份和交易信息这类情况,尽力防止明知客户有逃税避税的意图仍为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应对KYC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共享机制、调查的协作和反馈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完备性等进行持续评估。

产品与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

反洗钱的经验证明,产品越灵活、适用性越高,越容易被用于洗钱。因此,有必要对产品和金融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在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其固有的风险,还要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天然地具有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的特性,因此现金交易及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产品或业务,具有更高风险。热剧《人民的名义》里赵德汉受贿的那一屋子现金,恰恰证明现金是洗钱的极好方式。有鉴于此,北京从5月1日起买房须刷本人银行卡,其目的正是防止现金购房的洗钱风险。可见,产品资金流向越容易溯源和追踪,则该产品的洗钱风险也就越低。

二是是否为非面对面交易。网银、手机银行及电话银行等非现场接触业务在便利客户与减少银行人手投入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银行提供该类服务时,应采取措施确定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与真实目的,降低非本人账户交易、空壳公司等洗钱的风险。

三是是否涉及跨境交易。跨境交易中针对对手方的信息收集大多是不完整的,很多时候只能依靠对手银行的合规自律。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方式与要求的差异会导致反洗钱监控的模式和力度存在差别。不少银行为了满足合规要求,会通过对外查询以获得更多信息,诸如贸易对手方的实控人、注册地、经营范围、货物用途及与己方贸易商是何种关系等,如法国兴业银行就要求所有开往该行的信用证都必须注明货物的原产地。跨境交易的另外一个难点是国外的司法管辖存在不确定性。例如,美国的《爱国者法案》规定了长臂管辖原则,即任何外国金融机构只要被美国当局怀疑与其特别关注的洗钱活动或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美国法院就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包括要求提供境外客户信息,扣押在美联行账户内存款等。由于大多数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都有美元结算业务,因此稍一不慎便会面临美国监管当局的调查与处罚,由此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国内个别银行的美国分行正是考虑到代理美元清算对于被代理行的合规性要求极高,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并未推广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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