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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汇中银行的 反洗钱责任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0期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条,跨境电汇(Cross border wire transfer)是指汇款行和收款行位于不同国家的电汇。一笔跨境电汇往往涉及两家或更多的银行。从银行在跨境电汇中的角色来看,主要有三类:汇款行(Ordering Bank)、收款行(Beneficiary Bank)、中转行(Intermediary Bank)。角色不同,决定了银行在跨境电汇业务中的反洗钱责任存在差异。以下结合FATF的四十条建议以及我国、美国、欧盟有关跨境电汇的相关反洗钱规则,简要分析不同角色银行在跨境电汇中的反洗钱责任。

汇款行的反洗钱责任

汇款行,指接收汇款人的要求代表其发起电汇和转移资金的银行。汇款行作为发起电汇的银行,承担以下反洗钱责任。

尽职调查责任

对于汇款行而言,其直接客户为汇款人。汇款行应对汇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识别汇款人的身份。汇款人可能是汇款行的账户客户,也可能是未在汇款行开立账户的临时客户。对于临时客户,FATF、我国、欧盟、美国的相关规则均要求,对于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规定的交易金额是单笔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临时客户,按照账户客户标准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客户身份,确认有关跨境汇款行为符合银行对客户身份的了解。美国《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FFIEC:BSA/AML Examination Manual,以下简称“美国监管规则”)还规定,汇款行应建立有效政策、流程,设定可以为临时客户提供电汇服务的限额。

对于汇款行而言,收款人并非其直接客户,并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但这并非说汇款行就不需要对收款人采取任何措施,汇款行仍应获取有关收款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并结合收款人的情况,判断有关汇款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汇款人的身份。

制裁审查的责任

制裁合规是反洗钱的工作内容,并且随着近年来美国OFAC执法行动强化,众多全球性大银行被施以巨额罚款,制裁合规的重要性更加凸显。FATF、我国、欧盟、美国监管规则均要求,汇款行要对所办理电汇开展制裁审查。

在制裁审查工作中,银行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1)审查方式:要基于风险为本,从本行跨境汇款的规模、风险维度确定是通过系统筛查还是人工审查。

(2)审查的制裁项目范围:至少要考虑目前国际主要的制裁项目,如联合国制裁、美国OFAC制裁及《爱国者法案》制裁、欧盟制裁等。同时要针对中国公安部所发布的东突恐怖分子名单开展审查(由于名单为中文,需要转换为英文开展检索)。

(3)审查的电汇信息范围:要考虑针对SWIFT报文的主要信息开展审查,包括汇款人、收款人、中转行、收款人以及附言等。如其中涉及有关电汇交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的情况,还要对此开展审查。

对于怀疑与制裁相关的电汇业务,要及时开展调查,从汇款人处获得进一步的信息,以确认真中还是误中。要按照所遵循的制裁法规和银行自身的合规政策做出处理决策,冻结或退回交易及向监管报告。涉及可疑交易的,还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电汇信息的传递责任

近年来,反洗钱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监管一致致力于电汇信息的透明化。按照FATF要求,汇款行在发出电汇报文时,应填写汇款人、收款人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递给下一手银行。

关于“合格的电汇”,通常要求包括如下信息:

(1)汇款人姓名。

(2)汇款人账号。如无账户,应有一个唯一交易识别码来追踪整个交易。

(3)汇款人地址,或者国民身份证号码、客户号(汇款行所登记的客户唯一识别号码),或者出生地和日期。

(4)受益人姓名。

(5)收款人账号。如无账户,应有一个唯一交易识别码来追踪整个交易。

近年来,多家跨国银行因在美元跨境电汇业务中故意删除、修改、替换与制裁相关的信息、使用不透明的头寸报文(如使用MT202报文而非MT202COV)以规避制裁,从而被美国重罚。汇款行在传递电汇信息时,不能有任何主观故意规避制裁、破坏电汇信息透明化的举动。

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责任

汇款行应对本行所办理的跨境电汇业务开展监控,并向监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的监控有人工方式,即业务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对跨境电汇业务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及时分析报告;同时,也可利用电汇交易的报表分析可疑。从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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