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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洗钱风险防御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0期

随着全球贸易的迅猛发展,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贸易传统支付工具之一并在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跟单信用证,近年来被屡屡用于各类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其隐含的洗钱风险正日益凸显。有鉴于此,笔者将从信用证洗钱的主要手段切入,探索防范贸易洗钱风险的应对措施。

何为贸易洗钱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贸易洗钱的定义是“利用贸易业务来掩盖犯罪所得或转移价值以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并指出,“实施贸易洗钱的手段有很多,比如虚构价格、编造进出口货物数量或质量造假、通过空壳公司构造本不存在的贸易活动等,以最终实现其洗钱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16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33万亿元人民币。作为世界贸易与航运的中心之一,中国将更容易遭受到贸易洗钱风险的侵袭。

另据研究表明,犯罪团伙正越来越频繁地利用贸易活动中的监管漏洞(包括自由贸易区)进行巨额资金的非法转移。比如:通过高开或低开发票金额的方式虚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重复使用同一笔货物或服务的发票;在实际交易中,将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进行改变(短装或超装货物乃至于并无实际货物装运的鬼船欺诈等),等等。正如Raymond W. Backer在其著作《资本主义的阿喀琉斯之踵》中所指出的,“任何可被定价的事物皆可被错定价格。就巨额的进出口交易而言,虚假定价日复一日地在诸国上演。此实属最为司空见惯的获取及转移赃款之伎俩”。

国际贸易活动通常有着参与主体多、时空跨度大、交易程序复杂等特征,金融机构客观上难以掌握整个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而恰恰正是这些固有因素,为犯罪团伙跨境转移非法资金提供了可趁之机。他们肆意地将违法资金混和到合法生意的现金流之中,使人难以察觉。

通过信用证实施洗钱的手段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与独立性原则本意是为了将银行与买卖双方的责任明确区别,保护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无意之间也给犯罪分子利用虚假交易,通过合谋等方式转移犯罪收益并完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洗钱通常被分为处置(Placement)、离析(Layering)和融合(Integration)三个阶段。具体到信用证业务,常见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信用证进口押汇洗钱。信用证到期时,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发放进口押汇用于支付货款。随后,在押汇到期日之前,以财务安排等理由突然申请提前还款,此时,犯罪分子便可以使用犯罪收益进行进口押汇的偿还,从而使之“洗白”。

二是远期信用证洗钱。在远期信用证下,开证行确认相符交单之后,会先行承兑汇票,并按照汇票期限进行付款。此时,合谋的出口商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银行提出贴现申请,出口商便可以提前获得融资款。信用证到期后,进口商将犯罪收益用于支付货款,结束交易并完成洗钱行为。

三是背对背信用证洗钱。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进出口双方往往不能直接进行贸易往来,需要中间商的介入。犯罪分子便可以利用背对背信用证进行洗钱。其作为中间商,先与进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收到开来的信用证之后,以作为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然后再与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凭先前已收到的信用证开立一份与卖方相关的信用证。在交易过程中,将赃款混入(或替换)进口商的合法资金进行结算,使得洗钱行为更为隐蔽。

四是红条款信用证洗钱。红条款信用证给予受益人的便利是其在备妥单据之前,可以先行向银行申请预支一定金额的款项。若受益人到期未能装运货物、未能提供单据、未能偿还预支款项,则开证行有代为清偿该项货款之义务。经过这种安排,合谋洗钱的出口商便可以采用类似上述第二种情形,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预支款项;而进口商则可以使用犯罪收益进行垫还,从而完成洗钱行为。

防范信用证洗钱风险的措施

提高风险评估以及客户准入阶段的身份识别能力

应将针对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识别与核实,纳入信用证业务的尽职调查范畴。对于客户的尽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欧美等国际组织做了很多详尽的阐释。

欧盟通过反洗钱4号令(The Four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2015/849)对成员国提出了确定、评估、了解和减轻其面临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要求。根据该法令,在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时,金融机构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变量因素,包括:

(1)建立账户或业务关系的目的;

(2)客户的资产水平或交易规模;和

(3)业务关系的规律性或持续时间。

美国金融罪案执法局(FinCEN)在《关于获取和维护受益所有人信息指引》的文件中指出:账户受益所有人与持有人不一致问题会显著提升风险等级,因为名义账户持有人能使个人或企业隐瞒不法财产真实所有人的身份。犯罪、洗钱、逃税以及恐怖主义分子会利用企业实体、包括空壳公司和其他设计出来的载体所特有的隐私与保密特性,掩盖非法交易性质和目的,以及与之关联人员的真实身份。

持续加强交易监控机制

银行所实施的交易监控程序应当根据其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不同角色进行安排,还应根据自身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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