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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现场核查政策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Q:外汇局在什么情况下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对核查期内货物贸易收支总量差额、贸易信贷占比、转口贸易收支差额、来料加工工缴率比率和退汇等数据偏离度较大,或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有异常或可疑的贸易收支业务需要加以认定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Q:外汇局对企业现场核查的方式主要有些?

A: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等;(4)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Q:核查方式为企业报告的,企业应该什么时间提供资料?

A: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Q:外汇局现场核查对象是否包括金融机构?

A: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核查。外汇局在非现场核查或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办金融机构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的,可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方式与企业相同。

Q:企业如何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对《现场核查通知书》进行签收与反馈?

A:外汇局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在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企业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签收的,企业需将纸质《通知书》签字盖章后再行反馈外汇局,由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将企业标识为“已反馈”。

Q:现场核查要求提交的书面报告和证明材料应包含哪些内容?

A:企业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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