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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办理远期结售汇案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本案系外汇局广东省东莞市中心支局(下称“东莞中心支局”)查实的无真实需求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案件。以往的外汇衍生品违规案件,大多是单向的远期购汇或远期结汇;而本案同时涉及同一主体的远期购汇和远期结汇,且银行留存的办理业务的单证齐全,看似已充分履行了审核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紧扣银行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风险敞口,最终证明银行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案件线索

201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广东省分局向东莞中心支局下发了重点可疑线索。东莞中心支局检查人员在进一步开展非现场分析时,发现DYJ公司在办理多笔结汇业务的当日,也发生金额基本一致的购汇业务,并且购汇、结汇业务均在DG一家银行办理。在调阅办理业务留存的资料后,东莞中心支局发现相关业务异常,遂决定对该银行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10月,DG银行与DYJ公司签订了10笔远期售汇合约,总金额6690万美元,审核的资料为进口订购合同。同时,银行又与DYJ公司签订了相同金额的远期结汇合约。DYJ公司在办理每笔远期购汇合约交割后,均向银行提交“紧急通知函”,取消对外付款,并用所购外汇办理远期结汇合约的履约交割。银行上述每一笔远期售汇合约均有一笔金额相同的远期结汇合约相对应,即客户远期结汇履约时的外汇,来源于远期购汇。

本案难点之一是确定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是否符合“实需交易”原则。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DYJ公司货物贸易出口金额60689万美元,进口30262万美元,异常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占其贸易项下正常收付汇金额的比例不大;而且,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时均审核了相应单证,认为企业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均有真实需求,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但“实需交易”原则的内涵是,客户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而DYJ公司以远期购汇所得外汇办理结汇,实际是以远期购汇对冲远期结汇的风险,两者互为风险敞口。因此,DG银行为DYJ公司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本案难点之二是确定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是否符合“展业三原则”。企业多次取消付汇,将所购外汇办理结汇,说明企业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存疑,银行不应发生多笔类似业务;同时,银行完全忽视了企业此类远期购结汇合约只是为了单纯冲业务量,已不具有规避汇率风险作用的情况。这表明,该银行在远期结售汇签约、履约等环节,均未有效履行“展业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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