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分批装运下的交单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案例回顾

开证行于2017年1月4日为某进口客户A开立一笔信用证,用于从美国进口一批废纸(WASTE PAPER)。信用证金额USD694000.00,货物数量为3000吨,货物数量和信用证金额有上下10%的增减幅;最迟装运期2017年2月25日,有效期2017年3月15日,失效地点U.S.A.。信用证可在任意银行以议付形式兑用,通知行是美国C银行;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其中附加条款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是不超过12批次(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BUT NOT MORE THAN 12 LOTS);信用证交单期为装运日后18天,且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WITHIN 18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开证行于2017年2月27日开始陆续收到交单行美国C银行寄送的上述信用证项下十套单据,金额合计USD246770.16。经审核,到单均为相符交单,开证行遂按流程办理了承兑手续。

随后,开证行于2017年3月27日一次性收到交单行寄送的上述信用证项下五套交单,金额合计为USD253231.74。开证行在单据审核过程中发现,虽然交单行通过同一快递公司分为五个邮据单独投递,但邮据中显示的最早与最晚投递日期之间跨度达半月之久,且五套单据也由开证行于3月27日当天同时收到。

上述五笔交单面函中均有对交单期的额外批注,具体信息如下:

第11次到单的面函日期2017年3月22日、装运日2017年1月28日、邮据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

第12次到单的面函日期2017年3月9日、装运日2017年2月24日、邮据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第13次到单的面函日期2017年3月8日、装运日2017年2月16日、邮据日期为2017年3月8日;

第14次到单的面函日期2017年3月21日、装运日2017年2月20日、邮据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

第15次到单的面函日期2017年3月22日、装运日2017年2月22日、邮据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

第12次和第13次到单面函批注显示为:DOCUMENTS WERE PRESENTED WITHIN PRESENTATION PERIOD AND LC VALIDITY(单据在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

第11、14和15次到单面函批注显示为:DOCUMENTS WERE PRESENTED AFTER PRESENTATION PERIOD AND LC VALIDITY(单据在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之后提交).

开证行的分析与处理

确定来单次数

上述五套单据在同一天到达开证行柜台,因每套单据单独寄送,所以开证行视其为五套独立单据对待。由于交单行没有在来单面函或其他单据中对单据的顺序做出明示,因此开证行以随机的先后顺序处理该批单据,并由业务系统对每套单据自动生成来单编号,以辨别和对应到单次数。

在信用证文本和来单面函等单据未对来单次数问题进行规定或明确表述的背景下,如果为多次到单,虽然由系统进行随机编号无可厚非,但其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应视业务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例中,撇开单据是否存在其他不符点的情况,仅就来单次数随机编号而言,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根据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但是不超过12批次的附加条款,第11次到单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批次要求,但第12次来单则存在疑点。虽然第12次到单在批次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但加上该次到单自身,上述信用证项下第1至12次所有来单加总的货物数量和货物金额,已超出信用证规定的允许浮动的范围,导致单据存在短装的不符点,且伴随短装导致的短支是否应视为不符,也存在不确定性。其次,对于第12次来单之后的所有来单,均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第三,因上述单据编号的随机性,在每套单据金额不同和单据情况各异的情况下,申请人对于单据的接受或者拒付则可能随意做出对己有利的选择。比如申请人可能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接受金额较小的单据,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据则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对于受益人和交单行来说,对申请人或开证行的上述处理也可能进行抗辩,如根据承兑和拒付的情况来推测开证行对单据随机编号的动机,或质疑其行事上的善意。

交单期问题

本案例项下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为自由议付,失效地点在受益人所在地亦即通知行所在地,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证交单期及有效期之内将单据送达所在地任一合作银行的柜台,即符合交单期的规定。

按照装运日后18天以及信用证有效期之内的交单期条款,即使交单行以其自收到受益人提交单据翌日起五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为由,第11、14、15次三批交单,均无法同时满足交单期的两个要求,交单行来单面函的批注也说明了迟交单不符点的存在。

第12次交单项下的装运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按照交单期规定计算的最晚交单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而交单行显示的面函日期为2017年3月9日,说明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日不会晚于2017年3月9日,因此本次交单符合信用证交单期的相关要求。

第13次交单项下,装运日2017年2月16日后18天为2017年3月6日,即受益人交单截止日不晚于此日期,而交单行面函日期为2017年3月8日。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不能认为面函日期就是受益人向交单行交单的确切和具体日期,因为按照常理,交单行需要单据处理时间。根据UCP600第14条b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有从交单次日起的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于确定交单是否相符,且交单行已经在面函中做了单据在交单期之内提交的额外批注,所以即使存在相对的可争议之处,判断本交单为在交单期之内,还是相对谨慎和可取的。

压单问题

信用证项下压单行为一般指交单人基于各种原因在超过相对合理期限后的单据延迟转递至开证行的行为;压单通常表现为一份或几份独立交单(SEPARATE PRESENTATION)在交单行积压的时间超过合理期限。而超过此合理期限,会对单据关联方,特别是申请人等产生负面影响。信用证项下压单现象产生的原因一般为客观因素居多,如信用证项下分批货物的船期接近,但提单由不同的船公司出具,需等所有提单出具后一并提交;又如受益人因交单项下部分单据修改周期较长,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转递的周期等。受益人或交单行在主观上也会存在相应的压单动机,如凑单以节省快递费,以及因基础交易项下纠纷引起的故意压单等。

本案例中,上述五套单据经同一快递公司在同一天送至开证行,但最早和最晚邮据日期之间相隔约半个月,这一情形不符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