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解惑“双抬头”提单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案情描述

某日,申请人持受益人提供的提单传真件至开证行,咨询提单托运人及其背书事项。开证行发现,提单上托运人/出口商栏位同时显示了两家公司名称,其间由“C/O”相连,显示为“A GROUP(S) PTE LTD C/O B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TE LTD”。客户对此感到疑惑:此提单是否可接受,又该如何进行背书?

案情分析

提单托运人栏位一般为卖方或中间商,显示两家公司名称的“双抬头”提单在实务中也会见到。双抬头提单中,比较常见的为“O/B”形式。“O/B”是“ON BEHALF OF”的缩写,如果是“A COMPANY O/B B COMPANY”则表明,A 公司是B公司的代理。因此,运输单据中“O/B”的表述并没有把A公司作为实际托收人或收货人。如A公司是在收货人栏位,那就是说A公司被B公司授权作为代理去接收货物。然而,A公司作为代理人需要取得明确的授权。因此,承运人也需要在取得明确的授权信息下才能放货给代理人。

本案例中“C/O”形式的双抬头提单又有何不同呢?这里的“C/O”代表“CARE OF”,是由A转交给B的意思,通常用于通过中介转交信件。本案中,可解释为“B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TE LTD” 代表“A GROUP(S) PTE LTD”并为后者收取、转交货物。

关于该由谁背书的问题,首先,在运输单据中,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而一般来说,代理人仅仅被授权去安排货物发运事项,并准备最终付款而需提交给银行的相关货运材料。在海运中,出口商对其代理人的货运指示一般不包含任何允许代表其在提单上背书的授权。根据票据法,仅实际托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背书,因为法律上的持有者是托运人而不是代理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