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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随着国际贸易背景的多样化和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如何在寻求发展的同时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接受出口商委托的指定银行也应重视防范和化解各类操作风险。本文尝试对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指定银行的操作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

案例回顾

案例1:指定银行计算错误

指定银行H行于3月29日收到一笔远期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单后确认单证相符并于当日寄单,付款到期日4月25日。同时H行对该笔业务叙做了资金交易产品,交割日4月25日。然而,H行于4月26日才收到回款,导致资金交易产品无法利用贸易回款进行顺利交割。

经查证发现,此信用证42C TENOR中显示:29 DAYS AFTER B/L DATE (B/L DATE TO COUNT AS DAY ONE)(提单日后29天〔提单日当天计为第一天或提单日当天包含在内〕)。此条款表明,付款到期日应为提单日后的29天,且将B/L DATE当天计算在内。H行单证人员由于惯性思维,未将提单当日计算在内,导致计算错误。开证行将错就错,按照面函上的到期日4月26日进行了付款,使受益人在资金产品交割环节陷入被动。最终,受益人另外筹资进行了交割。由于收汇延迟影响了受益人的资金交易安排,受益人随即向H行施压,要求严肃处理该事件。

案例2:指定银行未给开证行发送索汇相关电文

2月1日,指定银行G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其中78栏列明:PLEASE CLAIM REIMBURSEMENT BY AUTHENTICATED SWIFT FROM THE RMB PROVIDED THAT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HAVE BEEN COMPLIED WITH(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指定行可以向偿付行进行索汇);同时47A中显示: UPON NEGOTIATION,PLS ADVISE US 3 WORKING DAYS BEFORE CLAIM REIMBURSEMENT ON RMB IN ORDER THAT WE CAN MAKE COVERAGE(指定行应于索汇前3个工作日向开证行发送电文告知索汇信息,以便开证行安排资金付款)。2月20日,受益人向G行交单,G行确认单证相符并寄单索汇。但是,在即期索汇前G行未向开证行发送通知索汇信息的电文;2月27日,G行收到偿付行付款;3月13日,G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电文:WE OBSERVED THAT OUR ACCOUNT HAD BEEN DEBITED MAINTAINED WITH ''CHASUS33'' IN SETTLEMENT OF YOUR CLAIM FOR ABOVE MENTIONED AMOUNT VALUED FEB 20,2017. YOU ARE REQUESTED TO KINDLY REFUND YOUR CLAIMED AMOUNT BY CREDITING OUR ACCOUNT WITH CHASUS33 WITH GOOD VALUE.AS SUCH,WE RESERVE THE RIGHT TO CLAIM INTEREST FOR THE EARLY CLAIM.(贵行于2017年2月20日的索汇造成我行在摩根大通的账户被透支,请贵行退回该笔款项至我行在摩根大通的账户。同时,我方保留索要其利息损失的权利。)因未收到G行的告知电文,开证行未及时向偿付行划拨资金,导致偿付行透支其账户向G行进行了付款,开证行可能会向G行索要透支账户期间的利息损失。

从上述实例不难发现,实务中由于指定银行操作失误而造成的迟收汇情况,使其有可能面临直接或间接的或有风险。直接或有风险,如涉及受制裁国家贸易结算而被处以高额罚金;间接或有风险,如由于业务操作失误导致收汇延迟及单据丢失等。尽管上述情况不会直接给指定银行带来风险或损失,但实务中受益人往往会以指定银行操作失误为由向其施压、追责,使其面临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审单及寄单环节

审单及寄单环节是单证实务中指定行操作风险的最主要来源,往往会由于单证人员在审核单据、制作出单面函及寄单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造成风险。

审单。指定银行单证人员因单据审核失误或对信用证及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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