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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履约中的索赔技巧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自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取消了跨境担保额度限制、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些措施令跨境融资性担保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空间。

在跨境融资性担保中,担保币种与融资币种一致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错币种的。错币种因担保币种与融资币种不同,会存在汇率折算问题。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开立担保或发放贷款前会将汇率因素考虑进去,并采取相关风控措施,比如根据市值评估,要求申请人补足保证金;将发放贷款金额的上限控制在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之内等。如果担保期间较短,汇率的正常波动一般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而融资性担保的期限通常都在1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5年,在这么长的担保期间内,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就必须予以关注。

案例回放

以下是两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一个发生在2005年“7·2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单边升值期间;另一个,发生在2015年“8·1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期间。两个案例都是关于错币种融资担保因汇率大幅波动而引起的索赔问题。虽然两案最后都得以解决,但因处理技巧不同,案例一索赔顺利,案例二却惹争议。

案例一:顺利索赔

2007年,香港H银行(担保行)向国内A银行(贷款行)开立3500万港币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国内某企业(借款人)向A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备用信用证到期日为2011年。

2010年,由于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不断走低,其结汇资金无法覆盖已到期的部分贷款。眼看余下贷款也即将到期,企业于是向贷款行提出以备用信用证履约款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备用信用证履约后,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履约款需由银行向外汇局申请批准后方可结汇还贷,以上手续所需时间将产生对借款人的逾期利息。当时正值人民币进入升值通道,预计担保金额已无法覆盖贷款到期本息及后续产生的利息。

于是贷款行在索赔前主动与担保行进行了多次沟通,让担保行了解企业目前状况、国家外汇政策、拟索赔的金额及索赔日期,取得担保行的理解。在索赔金额的计算上,除了正常的贷款本息及办理外汇审批手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外,还考虑到了担保行的5个工作日处理时间。最终各方达成共识,担保行同意增加担保金额。贷款行在索赔当日即收到赔付款,没有遭受汇兑损失。此事最终圆满解决。

案例二:索赔惹争议

2014年,国内B银行(担保行)向香港G银行(贷款行)开立2亿元人民币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国内某公司(借款人)向G银行申请美元贷款。后因借款人违约,贷款行向担保行发起索赔,索赔币种为人民币,汇率按照备用信用证约定,适用索赔当日贷款行的人民币对美元官方买入价。当时正值2015年“8·11”汇改之后,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

担保行于收到索赔电报后第5个工作日对外赔付。3日后,担保行又收到第二次索赔电,称因第一次索赔后的5个工作日汇率发生了变动,境外贷款未被完全清偿而产生了逾期的本金和利息,故需对这部分金额索赔。

但是第二次索赔遭到担保行拒付,理由是对于第一次索赔,因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适用UCP600,开证行享有5个工作日来决定是否相符索赔,故无需额外承担这5个工作日产生的逾期本金及利息。贷款行予以反驳,理由是备用信用证没有禁止部分提款,且索赔金额和时间在担保金额及效期内。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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