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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债再起势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2期

对于企业而言,境外发债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完善其国际信用;另一方面,有利于统筹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财务成本。进一步来看,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和相关政策制度与境外发债的融资环境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发债时机、发债规模以及交易架构等方面的选择。

境外发债潮起

近年来,中资美元债呈现供需两热的趋势。在2010年之前,年发债数量仅为两位数,违约率也相对较高,市场参与者大多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欧美投资者;但从2010年起,在经济层面、政策层面等因素的推动下,中企境外发债的数量开始“井喷”,并开始进入亚洲投资者的视野。2010—2014年间,在美、欧、日集体实行量化宽松政策以及人民币汇率呈现单边升值趋势的背景下,私人部门倾向于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配置策略,发债金额以每年近2倍的速度增长。2014年,债券发行数量突破2000只,债券发行金额突破2000亿美元。

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明显增强,私人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开始反向修正:资产外币化、负债本币化成为新的配置趋势。提前偿还外债带来的存量减少和新增发债的增量减少,促使境外发债的速度有所放缓。2015年,债券发行数量为1480只,同比下降27%;发行金额2166亿美元,同比下降10%。

2016年开始,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渐趋常态化,以及便利企业跨境融资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中企的境外发债再次升温。2016年,债券发行数量达2088只,发行总额为2617亿美元。2017年,前4个月发债金额便已达到去年的一半。

进一步观察中企的境外发债数据可以发现,从发债企业的行业分布看,银行业、房地产和金融服务业占比相对较高,在存量上三者合计占比超过50%;但单笔发行期限短、规模小,所筹多为短期流转用途的资金。从不同行业境外发债的利率来看,因风险结构、盈利预期的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银行业、互联网传媒行业的发债利率最低,平均在2%以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债利率最高,平均达6.9%;电力、金融服务、勘探开采、公共事业等多数行业的利率中枢则在3%—4%之间;从境内外发债利率的比较看,银行、证券、勘探开采等行业的企业所获得的境外发行利率普遍低于境内,因此能够通过境外发债实现融资成本的降低;而保险、房地产、煤炭等行业的企业所获得的境外发行利率则一般高于境内,单从成本角度考量,境外发债并不能显著降低其融资成本,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拓宽融资渠道的作用。

政策红利释放

一是企业的境外发债程序更加简化。针对企业的跨境融资行为,政策方面最初实行的是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外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借入外债;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则需要逐笔向相应管理部门报批。在该制度下,如果企业以自身作为发债主体直接到境外发债,需要具备较高的资质,且相关审批程序也较为严格;但如果通过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平台公司进行间接发债,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绕开审批环节。因此,后者成为当时大部分企业境外发债的选择。

2015年9月,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取消了对单个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对包括境外发债在内的外债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募集资金。2044号文的出台,放开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债的监管,降低了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债的主体门槛,使企业在发债时机等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与灵活性。

2016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下称“18号文”),扩大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可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无需经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审批。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下称“132号文”),将上述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2017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在保留18号文和132号文关于外债额度与净资产或资本挂钩并实施总量和结构的逆周期调控的基础上,根据前期实施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将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调整为“2”,相应地境内企业的外债额度上限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1倍调整到2倍,还将前期对人民币贸易融资及贸易信贷的豁免扩大至外币贸易融资及贸易信贷。9号文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简化了企业的跨境融资手续,为境外发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是企业在资金调回和结汇使用上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和选择权。2016年6月,外汇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16号文”),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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