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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批装运的判断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2期

案例背景

信用证情况:信用证效地为BELGIUM,指定银行为ANY BANK IN BELGIUM,金额为EUR 1000000,要求支取100%发票金额,允许5%溢短装,不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的货描为ABC;价格条款为EXW工厂交货,并未对数量及单价做出规定。

2016年6月23日,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一次来单。交单行为“BNP BRUSSELLS”,面函日期为“2016-06-21”,来单行编号001。支取金额为EUR80000。提单显示:提单号为“XYZ”,船名及航次为“COSCO FRANCE VOY.NO.001E”, 装货港为“ANTWERP,EUROPEAN”,卸货港为“SHANGHAI,CHINA”,装船日为“ 01/06/2016”。开证行于6月24日叙做该业务,审单结果为单证不符,不符点是“LC UNDERDRAWN”。

开证行收到第一笔来单的第二天,即2016年6月24日,又从同一交单行收到此信用证项下第二次来单,面函日期为2016-06-22,来单行编号002,支取金额为EUR36478.85;而提单显示的提单号、船名及航次、装货港、卸货港及装船日则均与第一次来单相同。

那么,根据以上情况,是否可判定为分批装运,开证行以分批装运提出不符点并拒付是否妥当?

案例分析

问题一:两笔到单是否构成了分批装运

关于分批装运,UCP600定义如下: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并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分批装运。但同时也规定,如果“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UCP600第31条b款)。

由上述定义看,UCP600项下,多套提单而未构成分批装运的条件有二:一是多套提单必须显示相同的船名、航次及目的地,二是多套提单必须包含在一次交单内。

以上两笔到单,从开证行的角度来看,单据到达开证行的日期不同,且有两个不同的面函,显然是两次交单(TWO PRESENTATION),因此,即使提单显示了相同的船名、航次及目的地,也不符合A PRESENTATION(同一次交单),未满足UCP600第31条b款PARA 1的规定,从而构成分批装运。

开证行审核为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成立。

问题二:开证行以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拒付是否妥当

就这一问题,需要先明确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的目的。通常而言,申请人之所以在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目的是希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收取货物,以实现其及时用货的需求,同时也可免去申请人多次到港接运货物、多次清点数量、多次报关的麻烦。据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是从受益人发货方面看。本案中受益人已在同一时间点将货物装上了同一航程的船上,货物将于未来某一相同时间点到达信用证规定的目的地,因而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分批装运,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一次性发货的义务。

而根据UCP500第40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由同次旅程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这里,UCP500仅强调运输单据表面要满足“三同”,而没有像UCP600那样强调同一次交单(A PRESENTATION),即只要是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不视为分批装运。据此,本案中的受益人也不构成分批装运。

二是从申请人提货方面看。本案中,由于单据几乎同时到达开证行(相差一天),申请人几乎可以同时从开证行凭承付取得包含提单的单据,因此可以安排同时提货,从而实现一次性提货的需求与便利。对申请人而言,没有非一次性发货带来的影响。

三是从受益人交单方面看。UCP600与UCP500在交单要求方面的区别就在于,UCP600在UCP 500“三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同”,即同一次交单,且条款以“A  PRESENTATION”开始,看似同一次交单是该条款的前提条件。那么该怎么看UCP600下本案的交单情况呢?

根据UCP600第2条,交单系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可见,UCP600对于交单,强调的是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这一行为涉及两个交单对象:一是指定银行(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二是开证行(指定银行交单给开证行)。也就是说,如果是分次交单,既有可能是受益人的行为导致的,也有可能是指定银行的行为导致的。由于拒付最终是受益人受损,本案中应重点分析受益人的交单。

那么,本案中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是否满足同一次提交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受益人提交单据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一,受益人分两天将单据交至被指定银行,被指定银行对单据分别缮制面函冠以不同的REF NO.并寄出,则不满足单据在同一次提交;其二,受益人于同一天将单据交至被指定银行,即符合一次提交单据的要求,而被指定银行因操作问题,将单据分为两套,并相应缮制了两个面函分别寄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问题出在被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的操作环节上,责任也在被指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不能因为被指定银行的错误而惩罚受益人。而就本案的实际情况(符合UCP 500的“三同”,且虽面函日期不同但仅相差一天)而言,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应充分考虑其同一次交单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三点分析,对于本案是否可以提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有以下参考意见:重实质,此情况不视为分批装运,不提或慎提分批装运的不符点。

问题三:开证行以分批装运的不符点拒付,会带来哪些问题

本案中由于开证行分别在两天收到两票单据,且两笔单据分别对应不同面函及REF NO.,开证行对这两次交单都是独立审核,因而可以分别拒付或付款。从开证行的角度判断,本案不应视为同一次交单,开证行在首次到单时提出L/C UNDER DRAWN的不符点不存在争议。而第二次到单时,开证行并无义务审核前次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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