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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转开保函案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2期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B银行应客户S公司的要求,为后者在秘鲁某市给排水工程项目出具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业主为该市供水公司,但在项目建设期由该市公共服务管理局(政府部门)代为管理,待项目验收完成正式运行后,再交给当地供水公司管理。

根据S公司提供的合同资料,B银行为秘鲁转开行A开立的履约和预付款保函各一份开出反担保。该项目初期执行顺利,2013年10月完成临时验收,并取得临时验收证书。根据合同要求,2014年10月应完成最终验收。

但2014年7月,当地市政府换届,新政府(2015年上台)则迟迟不对该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导致项目拖延,保函也随之延期。2015年10月,B银行根据业主的延期要求,要求转开行A继续对保函进行延期,但转开行A表示不能再继续对此保函延期。

与此同时,S公司积极与我国驻秘鲁使馆、经商参赞处沟通,以期对该市政府施加政治影响,推进项目交接。鉴于尚未取得工程最终检验证书,项目合同仍然有效,为防止业主借政治斗争对申请人恶意索赔,申请人向秘鲁法院申请了止付令,对转开行A开出的两份保函予以止付,并将法院的止付令提交业主和转开行。

随着外部环境的逐渐向好,S公司决定由当地C银行来完成该项目保函的重开工作,并要求B银行另外出具一套履约和预付款保函的反担保。但B银行考虑到对原转开行A的反担保尚在效期内,如果再为C银行重开保函开立反担保,会面临双重担保的风险,因而持谨慎态度。

最终,B银行网点决定为其重要客户S公司叙做该业务,要求C银行开出新的履约和预付款保函,并为其重出反担保。为控制风险,B银行在保函格式中加入了保函生效条件,要求C银行开具的保函自收到B银行确认A银行转开的保函撤销之日起生效,以避免双重担保风险;同时,B银行还要求其网点落实足额抵押,以防范可能发生的索赔。很快,B银行就收到了原转开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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