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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问答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Q: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下称“306号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可以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境内企业(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Q:C公司拟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还是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A:根据306号文,境内企业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需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Q:D公司以前年度向境外子公司放款500万美元,尚未收回,现拟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放款额度是否实行上限管理,是否与外币境外放款合并计算?

A:306号文规定,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应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办理放款业务。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境外放款余额+ 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 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目前,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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